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9 題
檢察官起訴甲犯竊盜罪,法院判處甲 4 年有期徒刑,並諭知沒收甲之犯罪工具螺絲起子及萬能鑰匙,甲不服刑度,乃上訴第二審,檢察官未上訴,若二審法院認為甲亦犯竊盜罪,則其判決不得諭知何種法律效果?
- A 3 年 6 月之有期徒刑
- B 4 年之有期徒刑
- C 3 年之有期徒刑並宣告 3 年之強制工作
- D 4 年有期徒刑並沒收螺絲起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一個法律場景:如果你是被告,因為不滿意一審判了 4 年而提起上訴,而檢察官對此判決表示認同、沒有上訴。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你冒著風險提起救濟,結果二審法院卻反而判得比 4 年更重,這會不會讓往後的被告都因為害怕『愈補愈大洞』而不敢提起上訴?這種保護上訴權不受壓抑的設計,在法律程序中應該具備什麼樣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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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答得非常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這是一道頗具鑑別度的考題,結合了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與最新憲法實務。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本案僅有被告上訴,二審法院不得諭知比一審(4年有期徒刑)更重之刑。選項 (A)、(B) 刑度未重於原審,而選項 (D) 僅沒收部分犯罪工具,亦未對被告更不利,均屬合法之判決範圍。
釋字第812號與強制工作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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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 被告上訴且檢察官未上訴時,二審不得判處較原審更重之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被告利益上訴時,二審不得宣告較重之刑。
- 實務認為「刑」包含主刑與保安處分,強制工作相關規定已因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自110年12月10日起失其效力;現行法下法院不得再宣告強制工作。若作為舊題解析,應註明係依釋字812前之舊制脈絡說明。
- 沒收屬獨立於刑罰外之處分,單純宣告原審已沒收之物不構成不利益變更。
- 例外情境:若原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如法條適用錯誤),二審得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