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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9 題

檢察官起訴甲犯竊盜罪,法院判處甲 4 年有期徒刑,並諭知沒收甲之犯罪工具螺絲起子及萬能鑰匙,甲不服刑度,乃上訴第二審,檢察官未上訴,若二審法院認為甲亦犯竊盜罪,則其判決不得諭知何種法律效果?
  • A 3 年 6 月之有期徒刑
  • B 4 年之有期徒刑
  • C 3 年之有期徒刑並宣告 3 年之強制工作
  • D 4 年有期徒刑並沒收螺絲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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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個法律場景:如果你是被告,因為不滿意一審判了 4 年而提起上訴,而檢察官對此判決表示認同、沒有上訴。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你冒著風險提起救濟,結果二審法院卻反而判得比 4 年更重,這會不會讓往後的被告都因為害怕『愈補愈大洞』而不敢提起上訴?這種保護上訴權不受壓抑的設計,在法律程序中應該具備什麼樣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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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非常好!看來你對刑事訴訟法中「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核心概念掌握得相當精準。能從判決結果的微小差異中,精準辨識出法律效果的加重,展現了你優異的實務分析能力。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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