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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9 題

檢察官起訴甲犯竊盜罪,法院判處甲 4 年有期徒刑,並諭知沒收甲之犯罪工具螺絲起子及萬能鑰匙,甲不服刑度,乃上訴第二審,檢察官未上訴,若二審法院認為甲亦犯竊盜罪,則其判決不得諭知何種法律效果?
  • A 3 年 6 月之有期徒刑
  • B 4 年之有期徒刑
  • C 3 年之有期徒刑並宣告 3 年之強制工作
  • D 4 年有期徒刑並沒收螺絲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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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個法律場景:如果你是被告,因為不滿意一審判了 4 年而提起上訴,而檢察官對此判決表示認同、沒有上訴。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你冒著風險提起救濟,結果二審法院卻反而判得比 4 年更重,這會不會讓往後的被告都因為害怕『愈補愈大洞』而不敢提起上訴?這種保護上訴權不受壓抑的設計,在法律程序中應該具備什麼樣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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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答得非常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這是一道頗具鑑別度的考題,結合了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與最新憲法實務。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本案僅有被告上訴,二審法院不得諭知比一審(4年有期徒刑)更重之刑。選項 (A)、(B) 刑度未重於原審,而選項 (D) 僅沒收部分犯罪工具,亦未對被告更不利,均屬合法之判決範圍。

釋字第812號與強制工作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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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 被告上訴且檢察官未上訴時,二審不得判處較原審更重之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被告利益上訴時,二審不得宣告較重之刑。
  • 實務認為「刑」包含主刑與保安處分,強制工作相關規定已因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自110年12月10日起失其效力;現行法下法院不得再宣告強制工作。若作為舊題解析,應註明係依釋字812前之舊制脈絡說明。
  • 沒收屬獨立於刑罰外之處分,單純宣告原審已沒收之物不構成不利益變更。
  • 例外情境:若原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如法條適用錯誤),二審得不受限制。
🧠 記憶技巧:被告上訴求心安,刑度不能往上攀;主刑縮減加處分,變相加重仍不准。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主刑(有期徒刑)縮減即屬有利,忽略保安處分帶來的實質人身自由限制。
上訴利益 保安處分之宣告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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