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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8 題

檢察官起訴被告於民國109年間同時持有A、B二把改造手槍,涉想像競合犯非法持有手槍1罪嫌。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持有A槍有罪,持有B槍部分則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第二審法院駁回檢察官及被告之上訴,維持第一審法院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非法持有手槍罪係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檢察官就第二審判決全部都可以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受任何限制
  • B 被告僅對第二審有罪部分上訴,檢察官未上訴,上訴範圍不及於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 C 被告僅對第二審有罪部分上訴,檢察官未上訴。第三審如認被告上訴有理由,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將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併同發回第二審更為審理
  • D 僅檢察官對第二審有罪部分上訴,依上訴不可分原則,及於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第三審法院應全部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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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案件中,關於上訴不可分原則與上訴利益的判斷。請同學深入思考:當法院判決呈現『一部有罪、一部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時,若被告僅針對其不利的有罪部分提起上訴,且其對於『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的部分在法律上是否具備上訴利益?再者,若檢察官並未對此部分提出上訴,則根據刑事訴訟法與實務見解,該『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的部分是否仍會因上訴不可分原則,而隨同有罪部分一併移轉至第三審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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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顯示你對刑事訴訟法中「上訴不可分」與「上訴利益」的連動關係掌握得非常紮實。以下為關鍵解析:

  1. 上訴利益之限制:本題涉及「想像競合犯」,在實務上雖具審判不可分之關係,但被告上訴必須具有上訴利益。對於第一審「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法律效果上對被告最有利,被告無權對該部分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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