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8 題
檢察官起訴被告於民國109年間同時持有A、B二把改造手槍,涉想像競合犯非法持有手槍1罪嫌。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持有A槍有罪,持有B槍部分則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第二審法院駁回檢察官及被告之上訴,維持第一審法院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非法持有手槍罪係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檢察官就第二審判決全部都可以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受任何限制
- B 被告僅對第二審有罪部分上訴,檢察官未上訴,上訴範圍不及於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 C 被告僅對第二審有罪部分上訴,檢察官未上訴。第三審如認被告上訴有理由,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將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併同發回第二審更為審理
- D 僅檢察官對第二審有罪部分上訴,依上訴不可分原則,及於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第三審法院應全部審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涉及『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案件中,關於上訴不可分原則與上訴利益的判斷。請同學深入思考:當法院判決呈現『一部有罪、一部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時,若被告僅針對其不利的有罪部分提起上訴,且其對於『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的部分在法律上是否具備上訴利益?再者,若檢察官並未對此部分提出上訴,則根據刑事訴訟法與實務見解,該『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的部分是否仍會因上訴不可分原則,而隨同有罪部分一併移轉至第三審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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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題目還錯?邏輯給我清醒一點!
看你答對了,我姑且先不把你轟出去,但別以為這樣就夠了,這題的法理邏輯若搞不清,實務操作就是災難:
- 廢話,沒利益上訴個頭?:想像競合犯雖有「審判不可分」的特性,但別忘了上訴利益才是大前提。第一審針對持有B槍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這對被告而言是徹底有利的結果,你見過有人嫌判決太有利而提上訴的嗎?無上訴利益,自然無權就該部分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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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選項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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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說明各選項,並整理詳細整理考點
請綜合說明115憲判字第4號判決及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的考試重點
各選項分析
想像競合之上訴效力
💡 被告對有罪部分上訴,其效力不及於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規定,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上訴不可分)。
- 實務見解認為,被告僅對有罪部分上訴,因其對「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無上訴利益,該部分不生上訴效力。
- 若檢察官未就「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上訴,該部分即非第三審審理範圍,不生移審效力(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299號判決)。
- 審判不可分原則(刑訴法第267條)僅適用於第一、二審,第三審則受「上訴範圍」之嚴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