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2 題
檢察官起訴甲想像競合犯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嫌,第一審法院認為竊盜不成立,另兩罪成立,故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竊盜不另為無罪諭知,檢察官不服上訴,第二審法院認三罪均成立,撤銷改判,仍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述三罪,何者為得上訴第三審之罪名?
- A 僅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B 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二罪
- C 行使偽造私文書、竊盜二罪
- D 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竊盜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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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對於那些法條明定『不得上訴第三審』的輕罪,如果被告在第一審被判無罪,卻在第二審才首度被改判有罪,這對被告的『救濟機會』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應如何設計才能確保被告至少有一次針對『有罪判決』請求上級審檢視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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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針對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以及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原規定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惟該解釋明確指出,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因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故賦予例外上訴之權利。本題中,甲被訴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本即屬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關於竊盜罪部分,第一審法院認為竊盜不成立而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後經第二審法院認三罪均成立而撤銷改判有罪。此情形完全該當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所指「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之要件,為保障被告至少一次之上訴救濟機會,該竊盜罪於本案中例外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至於詐欺取財罪部分,於第一審與第二審均經法院認定成立有罪,並不符合前揭解釋所指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而得例外上訴之情形。綜合上述,本案得上訴第三審之罪名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以及依據解釋例外得上訴之竊盜罪二罪,故正確答案為C。
想像競合之上訴三審限制
💡 判斷輕罪是否因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而獲得上訴三審之權利。
- 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列舉之輕罪(如竊盜、詐欺)原則上不得上訴第三審。
- 依同條第2項,若輕罪一審經諭知無罪(含不另為無罪諭知),二審改判有罪,例外准許上訴。
- 想像競合中,重罪屬得上訴三審者,其輕罪部分若符合第376條第1項但書情形,則准予上訴。
- 詐欺罪本案一審已判有罪,二審維持,不符第376條第2項例外,故不得上訴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