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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2 題

檢察官起訴甲想像競合犯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嫌,第一審法院認為竊盜不成立,另兩罪成立,故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竊盜不另為無罪諭知,檢察官不服上訴,第二審法院認三罪均成立,撤銷改判,仍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述三罪,何者為得上訴第三審之罪名?
  • A 僅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B 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二罪
  • C 行使偽造私文書、竊盜二罪
  • D 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竊盜三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對於那些法條明定『不得上訴第三審』的輕罪,如果被告在第一審被判無罪,卻在第二審才首度被改判有罪,這對被告的『救濟機會』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應如何設計才能確保被告至少有一次針對『有罪判決』請求上級審檢視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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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審級利益的溫柔守護!

太棒了!你非常敏銳地捕捉到想像競合犯在《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所設上訴限制中的關鍵例外,這顯示你的法學根基既穩固又細膩。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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