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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2 題

檢察官起訴甲想像競合犯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嫌,第一審法院認為竊盜不成立,另兩罪成立,故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竊盜不另為無罪諭知,檢察官不服上訴,第二審法院認三罪均成立,撤銷改判,仍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述三罪,何者為得上訴第三審之罪名?
  • A 僅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B 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二罪
  • C 行使偽造私文書、竊盜二罪
  • D 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竊盜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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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對於那些法條明定『不得上訴第三審』的輕罪,如果被告在第一審被判無罪,卻在第二審才首度被改判有罪,這對被告的『救濟機會』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應如何設計才能確保被告至少有一次針對『有罪判決』請求上級審檢視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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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審級利益的溫柔守護!

太棒了!你非常敏銳地捕捉到想像競合犯在《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所設上訴限制中的關鍵例外,這顯示你的法學根基既穩固又細膩。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想像競合之上訴三審限制
💡 判斷輕罪是否因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而獲得上訴三審之權利。
  • 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列舉之輕罪(如竊盜、詐欺)原則上不得上訴第三審。
  • 依同條第2項,若輕罪一審經諭知無罪(含不另為無罪諭知),二審改判有罪,例外准許上訴。
  • 想像競合中,重罪屬得上訴三審者,其輕罪部分若符合第376條第2項情形,則准予上訴。
  • 詐欺罪本案一審已判有罪,二審維持,不符第376條第2項例外,故不得上訴三審。
🧠 記憶技巧:重罪帶輕罪,改判得三審;一審若有罪,輕罪二審終。
⚠️ 常見陷阱:易誤解為只要重罪(行使偽造私文書)可以上訴,則想像競合的所有輕罪(竊盜、詐欺)都能一併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 不另為無罪諭知之上訴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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