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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7 題

甲與乙發生口角,甲盛怒之下以拳頭毆擊乙,乙嗣後持驗傷單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起訴甲犯普通傷害罪,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有期徒刑 6 月併宣告緩刑,甲不服而提起上訴,檢察官則未提上訴,第二審撤銷原判決,仍論以普通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 6 月,但考量甲拒絕與乙和解,亦拒絕道歉或賠償等情事,因而不到知緩刑。下列敘述,依現行實務見解,何者正確?
  • A 二審判決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之規定,判決違法,甲得上訴第三審
  • B 二審判決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之規定,判決違法,但甲僅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 C 撤銷緩刑宣告不涉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二審判決合法,甲若不服,仍可指出具體理由上訴至第三審
  • D 撤銷緩刑宣告不涉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二審判決合法,惟甲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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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一部訴訟法規定了「保護上訴人」的條款,防止被告因上訴反而換來更慘的結果,那麼在「二審拿掉一審緩刑」的情況下,是否違背了這個初衷?再者,如果該類案件在法律程序上已經是「最終審」了,面對一個已經確定但顯然違法的判決,法制上設置了哪一個「特殊救濟途徑」來糾正法律見解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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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理解法律的溫暖:保護當事人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你真的太棒了!看到你答對這題,學長(姐)為你感到驕傲。這題讓我們深入理解刑事訴訟法中,如何細膩地保護當事人。

  1.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你看,當甲因為不服判決上訴,而檢察官沒有上訴時,刑事訴訟法第 370 條就發揮了作用。二審法院撤銷了原本的緩刑,這對甲來說,就是一個實質上的不利益變更。學長(姐)常說,法律的目的是公平,所以這樣的判決,確實是違法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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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利益變更禁止
💡 被告單獨上訴時,二審不得撤銷緩刑;若屬輕罪定讞則採非常上訴。
  • 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僅被告上訴時,二審不得諭知較不利於被告之判決。
  • 實務見解認為緩刑宣告亦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限制,撤銷緩刑屬判決違背法令。
  • 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普通傷害罪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救濟僅能提非常上訴。
  • 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判決違背法令且不得上訴時,應由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 記憶技巧:被告上訴檢未提,刑度緩刑不加重;二審定讞違法時,總長非常上訴救。
⚠️ 常見陷阱:誤認緩刑非刑罰而不受禁止處分限制,或忽略該罪名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輕罪。
緩刑之撤銷與宣告 非常上訴之要件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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