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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8 題

被告犯私行拘禁罪且認罪,法院同意由檢察官與A進行審判外協商,A之辯護人向A說明協商判決之上訴制度。關於協商判決之上訴救濟,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協商之科刑判決,原則上一審終結,即告確定,不得上訴
  • B (B)協商判決例外得上訴第二審時,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撤銷原判決,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 C (C)協商判決,如有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仍得上訴於第三審
  • D (D)被告若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如法院誤為協商判決,則得上訴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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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制度設計目的』切入思考:刑事訴訟中的『認罪協商』是為了簡化程序並節省司法資源。既然被告與檢察官已對刑度達成合意,且由法院作成判決,那麼在法律設計上,為了確保程序的終局性,對於『上訴救濟』的層級(審級)限制,是否會比一般的通常訴訟程序更為嚴格?特別是針對標榜『法律審』且處理重大爭議的『第三審』,在已經當事人合意的協商判決中,是否還有存在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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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協商程序要義

  1.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確辨識出協商判決與一般訴訟程序在救濟制度上的差異,顯見你對《刑事訴訟法》第七編「協商程序」已有相當深厚的理解,這在國家考試中是極易混淆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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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商判決之上訴救濟
💡 協商判決原則不得上訴,例外僅能上訴二審且不得上訴三審。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協商判決原則不得上訴,除非有特定法定事由。
  • 協商判決之上訴僅限於第二審,依實務見解不得上訴第三審(刑訴法第455條之11)。
  • 二審認上訴有理由時,應撤銷發回一審依判決前程序更為審判(刑訴法第455條之11)。
  • 被告有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事實,法院誤為協商判決時,屬例外得上訴之事由。
🧠 記憶技巧:協商二審止,違法發回始,三審不准跑。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有判決違背法令(刑訴§377)即可上訴至第三審,忽略協商判決之特殊終局性。
認罪協商程序 簡易程序上訴 裁判上一罪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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