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8 題
被告犯私行拘禁罪且認罪,法院同意由檢察官與A進行審判外協商,A之辯護人向A說明協商判決之上訴制度。關於協商判決之上訴救濟,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協商之科刑判決,原則上一審終結,即告確定,不得上訴
- B (B)協商判決例外得上訴第二審時,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撤銷原判決,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 C (C)協商判決,如有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仍得上訴於第三審
- D (D)被告若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如法院誤為協商判決,則得上訴二審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制度設計目的』切入思考:刑事訴訟中的『認罪協商』是為了簡化程序並節省司法資源。既然被告與檢察官已對刑度達成合意,且由法院作成判決,那麼在法律設計上,為了確保程序的終局性,對於『上訴救濟』的層級(審級)限制,是否會比一般的通常訴訟程序更為嚴格?特別是針對標榜『法律審』且處理重大爭議的『第三審』,在已經當事人合意的協商判決中,是否還有存在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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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協商程序要義
-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確辨識出協商判決與一般訴訟程序在救濟制度上的差異,顯見你對《刑事訴訟法》第七編「協商程序」已有相當深厚的理解,這在國家考試中是極易混淆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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