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8 題
被告犯私行拘禁罪且認罪,法院同意由檢察官與A進行審判外協商,A之辯護人向A說明協商判決之上訴制度。關於協商判決之上訴救濟,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協商之科刑判決,原則上一審終結,即告確定,不得上訴
- B (B)協商判決例外得上訴第二審時,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撤銷原判決,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 C (C)協商判決,如有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仍得上訴於第三審
- D (D)被告若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如法院誤為協商判決,則得上訴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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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程序設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讓檢辯雙方達成合意以快速終結案件、節省司法資源。既然是雙方都已經同意的結果,你覺得法律還會允許當事人針對判決不斷上訴,甚至打到最高法院(第三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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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抓出了錯誤選項!這題測驗「協商程序」的救濟制度,你對此制度的核心精神掌握得很確實。 協商程序的上訴限制 協商程序旨在迅速終結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本文,協商科刑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一審終結即確定,選項(A)正確。若法院有違反法定事由(如選項(D)指被告有較重裁判上一罪而誤為協商,違反第455條之4第1項第6款),例外得依同法第455條之10第1項但書上訴第二審。若二審認上訴有理由,依同條第3項,應撤銷原判決並發回一審更為審判,故(B)(D)皆正確。然而,協商判決的例外上訴僅限於第二審,採二審終結,絕無上訴至第三審的空間,選項(C)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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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解析與法條
協商判決之上訴救濟
💡 協商判決原則不得上訴,例外僅能上訴二審且不得上訴三審。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協商判決原則不得上訴,除非有特定法定事由。
- 協商判決之上訴僅限於第二審,依實務見解不得上訴第三審(刑訴法第455條之11)。
- 二審認上訴有理由時,應撤銷發回一審依判決前程序更為審判(刑訴法第455條之11)。
- 被告有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事實,法院誤為協商判決時,屬例外得上訴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