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8 題
被告犯私行拘禁罪且認罪,法院同意由檢察官與A進行審判外協商,A之辯護人向A說明協商判決之上訴制度。關於協商判決之上訴救濟,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協商之科刑判決,原則上一審終結,即告確定,不得上訴
- B (B)協商判決例外得上訴第二審時,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撤銷原判決,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 C (C)協商判決,如有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仍得上訴於第三審
- D (D)被告若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如法院誤為協商判決,則得上訴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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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制度設計目的』切入思考:刑事訴訟中的『認罪協商』是為了簡化程序並節省司法資源。既然被告與檢察官已對刑度達成合意,且由法院作成判決,那麼在法律設計上,為了確保程序的終局性,對於『上訴救濟』的層級(審級)限制,是否會比一般的通常訴訟程序更為嚴格?特別是針對標榜『法律審』且處理重大爭議的『第三審』,在已經當事人合意的協商判決中,是否還有存在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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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C)。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10條規定:「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對於前項但書之上訴,第二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撤銷,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據此可知,協商之科刑判決原則上一審終結即不得上訴,故選項(A)敘述正確。若案件有上述第一項但書之例外情形(如選項(D)所指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而法院誤為協商判決,即屬符合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始得上訴至第二審,且依同條第三項明定第二審法院若認為上訴有理由,應將原審判決撤銷並發回第一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故選項(B)與(D)敘述亦皆正確。至於選項(C),因刑事訴訟法第455-10條所定之例外上訴程序僅限於該條第一項但書所列之情形,且係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並無法定容許僅因協商判決違背法令即得直接上訴於第三審之規定,故選項(C)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之正確解答。
協商判決之上訴救濟
💡 協商判決原則不得上訴,例外僅能上訴二審且不得上訴三審。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協商判決原則不得上訴,除非有特定法定事由。
- 協商判決之上訴僅限於第二審,依實務見解不得上訴第三審(刑訴法第455條之11)。
- 二審認上訴有理由時,應撤銷發回一審依判決前程序更為審判(刑訴法第455條之11)。
- 被告有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事實,法院誤為協商判決時,屬例外得上訴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