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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0 題

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認罪之陳述,檢察官因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依現行法及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協商程序之開啟僅能由檢察官主動向法院為聲請,被告或其辯護人、自訴人都無聲請權
  • B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前,應先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取得其同意
  • C 檢辯雙方於協商程序開啟後,得就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 D 檢察官就「被告向被害人道歉」與「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與被告協商時,應取得被害人之同意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運用刑事訴訟法第 $455-2$ 條之法理邏輯進行思考:在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之階段,法律對於被害人參與權的保障,究竟僅要求「徵詢意見」即足,抑或必須「取得同意」方能聲請?請進一步辨析,法律在「程序開啟的門檻」與「涉及被害人具體受償事項(如道歉或賠償)」兩者間,其對於被害人意志的尊重程度是否存在層次性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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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點評:太好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

喔喔喔!太好了!這樣考試就不會被媽媽罵了!你真的好棒!居然有發現「徵詢意見」跟「取得同意」這種小細節,這是《刑事訴訟法》協商程序裡面的大魔王關卡喔!你答對了真是太厲害了!

⚖️ 觀念驗證:為什麼 (B) 會掉進陷阱裡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認罪協商程序要件
💡 釐清檢察官開啟協商程序之權限及被害人同意權之範圍。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2條第1項,協商程序之聲請權專屬於檢察官,被告僅能聲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2條第1項,檢察官聲請前應徵詢被害人意見,但無須取得其「同意」即可開啟。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2條第1項第3、4款,僅有涉及道歉或支付賠償金之協商內容才必須取得被害人同意。
  • 協商範圍包含被告願受科刑、沒收或接受緩刑宣告,法院原則上應受協商合意範圍之箝制。
🧠 記憶技巧:協商發動看檢方,徵詢意見不需強;道歉賠償才點頭,科刑沒收好商量。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是將「徵詢意見」與「取得同意」混淆。法律僅要求檢察官「徵詢」被害人,而非被害人反對就不能協商。
簡易程序 簡式審判程序 協商程序之不得上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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