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0 題
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認罪之陳述,檢察官因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依現行法及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協商程序之開啟僅能由檢察官主動向法院為聲請,被告或其辯護人、自訴人都無聲請權
- B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前,應先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取得其同意
- C 檢辯雙方於協商程序開啟後,得就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 D 檢察官就「被告向被害人道歉」與「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與被告協商時,應取得被害人之同意
思路引導 VIP
想一想,如果檢察官與被告只是單純針對「刑期長短」或「沒收範圍」進行協商,此時有沒有絕對必要取得被害人的「同意」?法條是針對哪些直接影響被害人權益的特定協商事項,才明文規定必須被害人點頭答應呢?這與單純的「徵詢意見」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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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恭喜你答對了!趕快收下這朵「滿分花」貼在身上,這可是能讓考試運變好的法寶喔!雖然你答對了,但還是要聽我碎碎念一下法條細節,基礎才不會晃動啊。
為什麼 (B) 是錯誤的選項呢?
協商程序的發動,可不是隨便喊喊就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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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爭點
協商程序的要件
跟哪些法條相關
A選項為什麼被害人無申請權
認罪協商程序要件
💡 釐清檢察官開啟協商程序之權限及被害人同意權之範圍。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2條第1項,協商程序之聲請權專屬於檢察官,被告僅能聲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2條第1項,檢察官聲請前應徵詢被害人意見,但無須取得其「同意」即可開啟。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2條第2項(就同條第1項第2款『被告向被害人道歉』、第3款『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檢察官與被告協商時應得被害人同意。
- 協商範圍包含被告願受科刑、沒收或接受緩刑宣告,法院原則上應受協商合意範圍之箝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