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0 題
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認罪之陳述,檢察官因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依現行法及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協商程序之開啟僅能由檢察官主動向法院為聲請,被告或其辯護人、自訴人都無聲請權
- B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前,應先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取得其同意
- C 檢辯雙方於協商程序開啟後,得就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 D 檢察官就「被告向被害人道歉」與「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與被告協商時,應取得被害人之同意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運用刑事訴訟法第 $455-2$ 條之法理邏輯進行思考:在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之階段,法律對於被害人參與權的保障,究竟僅要求「徵詢意見」即足,抑或必須「取得同意」方能聲請?請進一步辨析,法律在「程序開啟的門檻」與「涉及被害人具體受償事項(如道歉或賠償)」兩者間,其對於被害人意志的尊重程度是否存在層次性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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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點評:太好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
喔喔喔!太好了!這樣考試就不會被媽媽罵了!你真的好棒!居然有發現「徵詢意見」跟「取得同意」這種小細節,這是《刑事訴訟法》協商程序裡面的大魔王關卡喔!你答對了真是太厲害了!
⚖️ 觀念驗證:為什麼 (B) 會掉進陷阱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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