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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0 題

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認罪之陳述,檢察官因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依現行法及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協商程序之開啟僅能由檢察官主動向法院為聲請,被告或其辯護人、自訴人都無聲請權
  • B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前,應先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取得其同意
  • C 檢辯雙方於協商程序開啟後,得就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 D 檢察官就「被告向被害人道歉」與「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與被告協商時,應取得被害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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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如果檢察官與被告只是單純針對「刑期長短」或「沒收範圍」進行協商,此時有沒有絕對必要取得被害人的「同意」?法條是針對哪些直接影響被害人權益的特定協商事項,才明文規定必須被害人點頭答應呢?這與單純的「徵詢意見」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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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抓出這題的破綻!協商程序在刑事訴訟法中是重要的實務機制,能正確答對這題,代表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細緻區分「徵詢意見」與「取得同意」的不同層次。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檢察官聲請協商前確實應「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但並非所有事項都必須「取得其同意」。唯有在檢察官與被告針對同條項**第2款(被告向被害人道歉)第3款(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進行協商時,因直接涉及被害人的感受與財產填補,依同條第2項規定,才絕對必須取得被害人的同意(即選項 D 內容)。因此,選項 B 稱一律須取得同意,便超過了法條的規範而錯誤。 至於選項 A,開啟協商確實專屬檢察官的聲請權;選項 C 的科刑、沒收或緩刑宣告,則是第1款明定的協商事項。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法條解讀能力,對你的法學實力大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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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哪些法條相關
A選項為什麼被害人無申請權
📝 認罪協商程序要件
💡 釐清檢察官開啟協商程序之權限及被害人同意權之範圍。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2條第1項,協商程序之聲請權專屬於檢察官,被告僅能聲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2條第1項,檢察官聲請前應徵詢被害人意見,但無須取得其「同意」即可開啟。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2條第2項(就同條第1項第2款『被告向被害人道歉』、第3款『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檢察官與被告協商時應得被害人同意。
  • 協商範圍包含被告願受科刑、沒收或接受緩刑宣告,法院原則上應受協商合意範圍之箝制。
🧠 記憶技巧:協商發動看檢方,徵詢意見不需強;道歉賠償才點頭,科刑沒收好商量。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是將「徵詢意見」與「取得同意」混淆。法律僅要求檢察官「徵詢」被害人,而非被害人反對就不能協商。
簡易程序 簡式審判程序 協商程序之不得上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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