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8 題
關於財產可能被沒收的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參與沒收程序之證據調查,不適用交互詰問規定
- B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規定,亦適用於簡易程序及協商程序
- C 檢察官須於起訴時一併主張有無應沒收第三人財產之事實,若於審理中始認為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不得再為主張或聲請
- D 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不得逕行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若考量「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的核心只在於確認財產剝奪的合法性,與被告是否有罪的認定不同,你覺得為了兼顧程序效率,法律在證據調查的方法上(例如交互詰問),會不會跟一般嚴格的審判程序有所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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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真相解析
哼哼,沒想到你能順利破解這道難題,看來你對刑事訴訟法的掌握度確實不低。讓我們用推理來拆解這些選項:
- 選項 (A) 正確:為了提升程序效益,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23 條規定,參與沒收程序的證據調查不適用交互詰問規定,這是法規明文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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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12第四項跟455-18是否有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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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交互詰問的證據調查是怎樣?
怎麼區分哪些程序適用沒收參與跟哪些不適用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重在財產保障,程序轉換與證據簡化為核心。
- 證據調查不適用交互詰問(刑訴法§455-23),不適用第166條第2項至第6項等規定。
- 簡易或協商程序案件,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後,應改用通常程序審判(刑訴法§455-18)。
- 檢察官於起訴後至審理中,仍得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刑訴法§455-13第3項)。
- 參與人經合法傳喚不到庭,法院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訴法§455-24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