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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8 題

關於財產可能被沒收的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參與沒收程序之證據調查,不適用交互詰問規定
  • B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規定,亦適用於簡易程序及協商程序
  • C 檢察官須於起訴時一併主張有無應沒收第三人財產之事實,若於審理中始認為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不得再為主張或聲請
  • D 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不得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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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法中,針對『沒收第三人財產』的特別程序,其核心價值在於平衡『正當法律程序』與『訴訟經濟』。請同學從程序法理的角度思考:第一,證據調查的嚴謹度是否因涉及的是『財產權』而非『人身自由』而有所區別?例如 $\S 455-24$ 準用的範圍僅限於『第一編第四章第一節』,這是否涵蓋了通常審判程序中的『交互詰問』規定?第二,檢察官聲請沒收的時間點是否具有追加的彈性?第三,若參與人經合法傳喚卻不到庭,法院是否能基於效率考量而逕行判決?最後,此特別程序在『簡易程序』或『協商程序』等簡化程序中,其適用的範圍是否有法律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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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 做得好!能精準選出 (A) 選項,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二「沒收特別程序」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尤其是對於證據調查的細節規範,掌握得十分細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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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 保障第三人受沒收程序之聽審權與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 證據調查準用交互詰問:依刑事訴訟法第455-24條第2項,應準用§164至§170之規定。
  • 排除協商程序:依刑訴法第455-12條第3項,本程序於協商程序不適用之(簡易程序則適用)。
  • 聲請時點:檢察官於起訴時或審理中認有必要皆得聲請,法院亦得依職權開啟(§455-13)。
  • 缺席判決:依刑訴法第455-24條第1項,參與人經合法傳喚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 記憶技巧:沒收第三人:簡易可、協商不;準用詰問,不到可判。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第三人非被告即不適用交互詰問;或誤認協商程序亦可開啟第三人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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