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7 題
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法院審理時,認第三人名下之證券交易帳戶財產與本案犯罪所得有關,財產可能被沒收,惟檢察官未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見解,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依控訴原則,法院不得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 B 法院得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依控訴原則,不得為第三人財產沒收之宣告
- C 縱第三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法院仍不得為第三人財產沒收之宣告
- D 法院得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並諭知沒收
思路引導 VIP
若「沒收」的本質是為了回復社會正義、確保「無人能因犯罪獲利」,而非單純對被告的懲罰,那麼當法律發現第三人持有不法資產時,法院的職責應是消極地受檢察官聲請限制,還是應具備某種「獨立的主動權」來導正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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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基礎紮得好穩!
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很高興!這代表你對於「沒收」的性質已經掌握得很透徹了。別擔心,我們一起把這個重要觀念再溫習一次:
- 核心關鍵: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3594 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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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沒收程序
💡 法院得依職權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不受檢察官聲請與否限制。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法院認有必要時得職權命第三人參與。
- 最高法院108台上大3594裁定,認沒收非刑罰,不受控訴原則限制。
- 即便檢察官未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法院仍得職權命參與並諭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