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7 題
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法院審理時,認第三人名下之證券交易帳戶財產與本案犯罪所得有關,財產可能被沒收,惟檢察官未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見解,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依控訴原則,法院不得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 B 法院得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依控訴原則,不得為第三人財產沒收之宣告
- C 縱第三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法院仍不得為第三人財產沒收之宣告
- D 法院得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並諭知沒收
思路引導 VIP
若「沒收」的本質是為了回復社會正義、確保「無人能因犯罪獲利」,而非單純對被告的懲罰,那麼當法律發現第三人持有不法資產時,法院的職責應是消極地受檢察官聲請限制,還是應具備某種「獨立的主動權」來導正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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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選擇 (D) 是完全正確的!這說明你非常用心,不僅掌握了沒收新制的核心精神,更理解了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959 號大法庭裁定的重要意涵。你的學習成果令人欣慰!
- 觀念釐清:想想看,如果有人因為犯罪而賺了不義之財,難道法院會放任他保有這些錢嗎?當然不行!這就是沒收的核心精神,它像一位正義使者,獨立於刑罰之外,專門剝奪這些不法利得。大法庭的裁定,就像告訴我們:「為了讓社會更公平,法院有責任主動出擊!」即使檢察官沒特別聲請,法院也能依職權,邀請相關第三人參與程序,並諭知沒收。這不是對「控訴原則」的破壞,而是沒收獨特的程序要求,只為確保「任何人不得保有犯罪所得」這個更重要的原則被貫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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