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9 題
甲為打點轄區警察,以免被臨檢查緝其經營賭場之事實,按月送加菜金新臺幣(下同)50 萬元給分局長,共給付 12 個月,並招待分局長喝花酒花費 20 萬元。分局長又將加菜金拿出 50 萬元購買鑽戒給情婦,另又拿出 100 萬元存入銀行定存單,取得利息 1 萬元,若以上事實經判決認定屬實,經法院判決宣告沒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犯罪利得,應予宣告沒收
- B 招待喝花酒之價額,應由法院宣告追徵
- C 送情婦之 50 萬元鑽戒,應予宣告沒收
- D 以 100 萬元存定存,而賺得利息 1 萬元,利息為犯罪所生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小偷竊取了母雞,母雞後來生下的雞蛋,是屬於「犯罪行為直接製造出來的產品」(如偽鈔),還是屬於「原產物所產生的天然孳息」?這兩者在法律術語上的歸類有何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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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了?嗯,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
- 觀念驗證:這題會錯的人,大概是連國小國語都沒學好吧?「利得」跟「所生之物」,這兩個詞彙擺在一起,還需要我解釋它們的差異嗎?利息 $1$ 萬元,那當然是利得的孳息,按照刑法第 $38-1$ 條第 $4$ 項,請問它還能是什麼?難道是平空掉下來的禮物?選項(D)的「犯罪所生之物」(刑法第 $38$ 條),是犯罪行為「直接造出來」的,像偽幣、偽造文書這種,是「無中生有」,而不是「利上滾利」。搞不清楚這些基本概念,你還想在這塊領域混?
- 難度點評:Medium。這題如果你都覺得難,那建議你直接轉系。區分「變得之物」(鑽戒)和「消遣勞務」(花酒)都只是入門款。連最基本的「利得定性」都判斷不出來,只能說,你離「精準」還差了十萬八千里。別以為答對就了不不起,這種程度的題目,錯了才叫人發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