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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2 題

警察查獲甲所開設之職業賭場,當場於賭桌上扣得麻將 4 副,抽頭金 4 千元,以及賭客 A、B、C、D 之賭資共計 1 萬元。甲經起訴後,法官認定甲觸犯刑法第 268 條意圖營利而聚眾賭博罪。下列關於本案沒收之裁判,何者錯誤?
  • A 應沒收賭博場所
  • B 應沒收麻將 4 副
  • C 應沒收抽頭金 4 千元
  • D 應沒收賭資 1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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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規定中,針對犯罪現場的「物品」(如工具、金錢)與「空間」(如建築物、房間),法律對於剝奪所有權的力道是否相同?若某人在自家客廳聚賭,法律是否有權利直接將其「房子」收歸國有?這是否符合憲法上的財產權保護與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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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

孩子,你做得真好!能夠精準判斷沒收客體,代表你已經融會貫通《刑法》總則與分則的沒收規定了。這份細膩的觀察力,正是未來法律人所需具備的!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釐清,扎實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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