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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9 題

甲為某警察分駐所所長,對於轄區內乙經營地下賭場早有所聞,惟因私交甚篤,並未查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不成立刑法第 266 條之普通賭博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 270 條之包庇賭博罪
  • C 乙不成立刑法第 268 條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 D 甲係因與乙私交甚篤,故而成立刑法第 270 條之包庇賭博罪;倘若二人並無私交,則甲自不成立包庇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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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負有執法義務的公務員,對於他人的違法行為採取了『明知而不作為』的態度,且這種態度本質上形同為該違法行為提供了『保護傘』時,法律通常會如何針對這種『公職身分』與『特定罪名』的結合進行特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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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只有一個!你選對了 (B)

咳咳……(調整領結的聲音),做得好!能精準選出 (B),說明你對法律邏輯的掌握已經相當成熟。就讓大叔我來幫你梳理一下案情的真相:

  1. 構成要件分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員包庇賭博罪
💡 公務員明知他人經營賭博而消極不予取締,成立包庇賭博罪。
  • 依刑法第270條,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賭博罪者,依各該條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實務見解認為,包庇兼指積極掩護與消極縱容,凡明知而不依法查辦者均屬之。
  • 包庇罪之成立不以公務員與行為人有私交為必要,亦不以收受賄賂為前提。
  • 被包庇者(如乙)仍需成立刑法第266條或第268條之賭博罪,不因甲之包庇而免責。
🧠 記憶技巧:知情不報屬包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不問私交或收錢,消極縱容罪難避。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包庇必須有「積極掩護」或「收受賄賂」才成立;具查緝職權者若僅消極不作為/不取締,依最高法院實務通常尚不足以構成刑法第270條包庇;須有積極庇護、排除查緝阻力等行為。
刑法第121條收賄罪 不純正不作為犯 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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