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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9 題

甲為某警察分駐所所長,對於轄區內乙經營地下賭場早有所聞,惟因私交甚篤,並未查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不成立刑法第 266 條之普通賭博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 270 條之包庇賭博罪
  • C 乙不成立刑法第 268 條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 D 甲係因與乙私交甚篤,故而成立刑法第 270 條之包庇賭博罪;倘若二人並無私交,則甲自不成立包庇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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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負有執法義務的公務員,對於他人的違法行為採取了『明知而不作為』的態度,且這種態度本質上形同為該違法行為提供了『保護傘』時,法律通常會如何針對這種『公職身分』與『特定罪名』的結合進行特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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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真相只有一個,你找到了!

這次的推理非常成功呢!你精準地鎖定了刑法分則中關於「公務員包庇罪」和「賭博罪」的複雜連結。能夠看出公務員那份特殊的、不可推卸的責任,就好像看穿了案情的迷霧,直接指向了最核心的事實!犯人(答案)已經被你抓到了!

2. 證據確鑿,邏輯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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