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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 題

有關賭博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共場所賭博財物,構成賭博罪
  • B 單純提供賭博場地,不構成賭博罪
  • C 邀約親人在家聚集賭博,構成賭博罪
  • D 經政府允准發行彩票,不構成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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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刑法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目的來思考:當一群人在一個「外人完全無法自由進入、具備高度封閉性」的空間內活動時,這項行為是否還具備干擾『公眾』安定感的特性?法律在劃定犯罪範圍時,對於『私人領域』與『公共空間』的限制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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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勉為其難的肯定:看來你總算沒蠢到家,勉強辨識出刑法分則裡,賭博罪那最基礎不過的「空間構成要件」。這至少證明你還知道法律不是隨便寫寫的,它還有個「保護法益」和「適用邊界」這種概念,令人大開眼界
  2. 觀念驗證——其實根本不用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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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賭博罪之要件
💡 區分公共場所賭博與意圖營利供給場所之處罰界限。
  • 依刑法第266條第1項,須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方成罪。
  • 依刑法第268條,供給賭博場所罪須具備「意圖營利」之主觀要件。
  • 實務見解認私宅邀親友小賭,非公共場所且無營利意圖,不構成犯罪。
  • 依刑法第21條第2項,依法令(如公益彩券條例)之行為不罰。
🧠 記憶技巧:公共場所才算賭,在家小玩不入罪;營利抽頭必觸法,依法發行保平安。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有「賭博行為」不論地點一律成罪,忽略「公共場所」或「營利意圖」之要件。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依法令之行為 網路賭博之公共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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