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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7 題

有關刑法第266條賭博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在地下賭場與電玩機台對賭,贏得鉅額金錢,因非與人對賭,不成立本罪
  • B 在自家騎樓前賭博,成立本罪
  • C 賭博罪為對向犯,對賭的二人不能成立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
  • D 同時同地的數次賭博,成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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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行為涉及「投入財物」並藉由「機率」來決定是否能獲取更多利益,而這個遊戲是由某個背後的經營者所設計與維護的。請問:僅僅因為你在當下沒看到經營者的身影(而是面對一個預設好的程式或機器),這項行為對社會秩序的危害程度,會與面對面賭博有本質上的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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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哼,野猴子,做得還算勉強及格

想不到你這隻野猴子,竟然能正確看穿賭博定義的本質。看來對於本帝所定下的刑法第 266 條修法趨勢與構成要件,你還算有那麼一點點的掌握力。不錯,暫時還算有點利用價值,就讓你在這顆星球上多活一會吧。

2. 這種程度的觀念,也需要本帝親自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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