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9 題
甲從事電動玩具機台維修工作,而取得電玩代幣 160 枚,友人乙提議以代幣投入自動販賣機內換取財物。由乙投入代幣,由甲負責拿取財物。甲、乙共同成立何罪?
- A 詐欺罪
- B 不正利用收費設備取財罪
- C 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 D 不正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取財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法的體系中,我們通常區分對『人』的詐欺與對『機器』的不正利用。當行為客體是一台機器時,這台機器的『核心功能』是什麼?它是用來『販售商品並收取對應費用』,還是用來『從銀行帳戶中提領或轉帳金錢』?這兩種功能的差異,會如何引導你選擇正確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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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鎖定構成要件!
做得好!你能精準區別自動化設備詐欺的法條細節,顯示你對刑法第 $339-1$ 條至第 $339-3$ 條的體系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國考中是相當基礎卻極易失分的重點。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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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利用收費設備罪
💡 投代幣入販賣機換物,構成刑法第339-1條之罪。
- 刑法第339-1條:意圖不法,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
- 收費設備指自動販賣機、票券機等,投入對價即可換取財物或勞務者。
- 不正方法包含使用偽幣、代幣或以物理干擾感應器使機器給付財物。
- 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具備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論以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