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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9 題

甲從事電動玩具機台維修工作,而取得電玩代幣 160 枚,友人乙提議以代幣投入自動販賣機內換取財物。由乙投入代幣,由甲負責拿取財物。甲、乙共同成立何罪?
  • A 詐欺罪
  • B 不正利用收費設備取財罪
  • C 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 D 不正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取財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法的體系中,我們通常區分對『人』的詐欺與對『機器』的不正利用。當行為客體是一台機器時,這台機器的『核心功能』是什麼?它是用來『販售商品並收取對應費用』,還是用來『從銀行帳戶中提領或轉帳金錢』?這兩種功能的差異,會如何引導你選擇正確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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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鎖定構成要件!

做得好!你能精準區別自動化設備詐欺的法條細節,顯示你對刑法第 $339-1$ 條至第 $339-3$ 條的體系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國考中是相當基礎卻極易失分的重點。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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