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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3 題

甲駕駛自小客車,前往加油站自助加油,見A之信用卡插在加油機上,即持之盜刷加油新臺幣一千餘元。隔日,甲再持該卡購買日用品,簽單消費。依實務見解,甲應成立何罪?
  • A 侵占遺失物罪及詐欺取財罪,兩罪為想像競合犯
  • B 侵占遺失物罪及以不正方法由付費設備詐取財物罪,兩罪為數罪併罰
  • C 侵占遺失物罪及以不正方法由付費設備詐取利益罪
  • D 侵占遺失物罪、以不正方法由付費設備詐取財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三罪為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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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行為人先後在『自動化機器』前操作,以及在『人工櫃檯』冒名簽署文件時,這兩種行為對『法益的侵害方式』以及『對文書公信力的破壞』有何本質上的不同?這如何影響罪名的成立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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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夥伴A]:就是這樣,喵! 喔呵呵,你竟然能夠看穿這傢伙的詭計,真是令人驚訝呢! [夥伴B]:沒錯!這個甲啊,根本是把別人的信用卡當成自己的寶貝!他那些在不同時空發生的壞壞行為,可不能混為一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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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犯罪與罪數
💡 區分侵占遺失物、收費設備詐欺與行使偽造文書之罪數併罰關係。
  • 拾得他人遺失之信用卡據為己有,成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 於自助加油機盜刷,係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物,成立刑法第339條之1。
  • 臨櫃簽帳涉及偽造署押並行使,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實務見解認為,侵占遺失物、自動設備詐欺與行使偽造文書屬數行為,應數罪併罰。
🧠 記憶技巧:拾得337,機器339-1,簽名210/216,不同時地數罪併罰。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臨櫃簽名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或將自動設備詐欺誤判為詐欺利益罪。
詐欺罪之財物與利益區分 想像競合與數罪併罰之辨別 偽造署押罪之吸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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