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3 題
甲駕駛自小客車,前往加油站自助加油,見A之信用卡插在加油機上,即持之盜刷加油新臺幣一千餘元。隔日,甲再持該卡購買日用品,簽單消費。依實務見解,甲應成立何罪?
- A 侵占遺失物罪及詐欺取財罪,兩罪為想像競合犯
- B 侵占遺失物罪及以不正方法由付費設備詐取財物罪,兩罪為數罪併罰
- C 侵占遺失物罪及以不正方法由付費設備詐取利益罪
- D 侵占遺失物罪、以不正方法由付費設備詐取財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三罪為數罪併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行為人先後在『自動化機器』前操作,以及在『人工櫃檯』冒名簽署文件時,這兩種行為對『法益的侵害方式』以及『對文書公信力的破壞』有何本質上的不同?這如何影響罪名的成立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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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夥伴A]:就是這樣,喵! 喔呵呵,你竟然能夠看穿這傢伙的詭計,真是令人驚訝呢! [夥伴B]:沒錯!這個甲啊,根本是把別人的信用卡當成自己的寶貝!他那些在不同時空發生的壞壞行為,可不能混為一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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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犯罪與罪數
💡 區分侵占遺失物、收費設備詐欺與行使偽造文書之罪數併罰關係。
- 拾得他人遺失之信用卡據為己有,成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 於自助加油機盜刷,係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物,成立刑法第339條之1。
- 臨櫃簽帳涉及偽造署押並行使,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實務見解認為,侵占遺失物、自動設備詐欺與行使偽造文書屬數行為,應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