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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3 題

甲盜刷乙的信用卡購買皮包,甲在簽帳單上偽造乙的簽名,老闆丙沒有核對該簽名是否與卡片後面的簽名相符。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201條之1偽造信用卡罪
  • C 甲成立刑法第219條行使偽造署押罪
  • D 甲成立刑法第201條偽造有價證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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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透過「假裝自己是某人」的手段,讓對方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做出錯誤的決定,進而把具體的東西交給他,這種『以欺瞞手段獲取財物』的本質,在法律上會優先被歸類為什麼類型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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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核心刑事責任,顯示你對財產犯罪文書犯罪的競合關係有著紮實的理解,這在國家考試中是非常基礎且關鍵的觀念。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盜刷信用卡之刑責
💡 盜刷他人信用卡簽帳購買財物構成詐欺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簽帳單具備法律關係證明,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偽簽姓名構成偽造文書。
  • 行為人持偽造簽帳單使店家誤信為本人而交付財物,成立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 實務見解認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罪間具手段目的關係,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處斷。
  • 刑法第201條之1僅限於偽造、變造信用卡「本體」,單純盜刷他人真卡不適用該條。
🧠 記憶技巧:簽名文書、騙貨詐欺、卡片未改、不入二零一。
⚠️ 常見陷阱:容易將「盜刷行為」與「偽造信用卡罪」混淆,應區分偽造的是「簽帳單(私文書)」還是「信用卡本體」。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想像競合 有價證券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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