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9 題
甲持偽造之信用卡至某影城的自動售票機,盜刷購買取得電影票及餐飲券,價值共計約 5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成立刑法第 339 條之 l 不正利用收費設備取財罪
- B 成立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
- C 成立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
- D 成立刑法第 335 條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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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評價上,對一個「活生生的人」說謊,與對一個「預設程式的機器」輸入錯誤訊號,這兩種行為在刑法條文的歸類上,應該被視為同一件事嗎?如果法律特別為「機器設備」設置了規範,該設備的「功能與用途」會如何影響條文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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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行為對象」的辨識。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對「人」施用詐術;而本案甲是對「自動售票機」施詐。由於售票機屬於「收費設備」,甲利用偽造信用卡使機器辨識錯誤而取得財產,完全符合刑法第 339-1 條「不正利用收費設備取財罪」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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