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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6 題

甲為某銀行之職員,利用職務之便,將指令輸入電腦,增加自己存款金額,請問甲不成立下列那一項罪名?
  • A 刑法第 339 條之 3 電腦詐欺罪
  • B 刑法第 210 條變造文書罪
  • C 刑法第 359 條變更、取得電磁紀錄罪
  • D 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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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定義中,如果一個人想要『侵吞』某樣特定的公物,他是否必須在行為發生前,就已經在現實生活中『合法地握有或看管』該物品?如果他只是修改了記錄上的數字,而從頭到尾都沒有碰到那件物品本身,這還能稱作是把『手裡的物品』佔為己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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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還算清醒,沒被基本概念絆倒

  1. 姑且肯定:同學,恭喜你。至少你沒傻到選「業務侵占罪」,這表示你的大腦還能區分財產犯罪中「持有關係」這種基礎中的基礎概念。這點在國家考試裡,雖然理所當然,但還是得提一下,因為總有人會搞混。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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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職員電腦舞弊
💡 區分電腦詐欺與侵占罪,重點在於電磁紀錄變動與實體持有之別。
  • 刑法第339條之3:以不正指令輸入電腦取得財產利益,屬電腦詐欺罪之典型。
  • 刑法第210及220條:電磁紀錄以文書論,擅改存款金額構成變造準私文書罪。
  • 刑法第359條:無故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成立變更電磁紀錄罪。
  • 刑法第336條第2項:侵占須持有實體物,僅更動存款數字不符持有要件。
🧠 記憶技巧:電腦改帳非拿錢,詐欺變造電磁聯;侵占須有實體物,帳面數字不相干。
⚠️ 常見陷阱:誤以為職員利用職務機會取財即必成立「業務侵占罪」,忽略「電磁紀錄」非「動產」之本質。
準文書定義 (第220條) 財產犯罪之持有關係 法條競合與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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