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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5 題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刑法第 36 章妨害電腦使用罪處罰的行為?
  • A 以封包洪流(Ping Flood)方式癱瘓他人之網路
  • B 以木馬程式造成他人電腦無法使用
  • C 製作軟體程式致使他人電腦當機
  • D 以高壓電使他人電腦之主機板燒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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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比較這四個描述:如果我們將「電腦」比喻成「一輛車」,(A)、(B)、(D) 的行為就像是『堵住排氣管』、『切斷電路線』或『直接砸爛引擎』來阻止車輛行駛;而選項 (C) 的行為性質更像是什麼?在還沒有實際去『弄壞』某台車之前,法律通常如何區分『製造工具』與『實際破壞』這兩種不同階段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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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判斷!你精準掌握了構成要件的邊界。

  1. 觀念驗證: (把頭巾綁上)嗯,不錯的判斷。這招三刀流解題法不錯。看清楚了,刑法第 36 章這什麼「妨害電腦使用罪」的,它要保護的是電腦這玩意兒裡頭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大概就是那些你看不到摸不著的數位東西。選項 (A)、(B)、(C) 這些,都是用什麼「數位手段」去搞破壞,就像在海面上用些詭計一樣,所以歸第 360 條管。但選項 (D) 用高壓電燒毀主機板?喂喂,那可是直接對「硬體實體」砍下去啊!這跟「妨害電腦使用」的路子完全不一樣了。這種就是普通的毀損罪,刑法第 354 條。路都走錯了,怎麼會是同一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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