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5 題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刑法第 36 章妨害電腦使用罪處罰的行為?
- A 以封包洪流(Ping Flood)方式癱瘓他人之網路
- B 以木馬程式造成他人電腦無法使用
- C 製作軟體程式致使他人電腦當機
- D 以高壓電使他人電腦之主機板燒毀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比較這四個描述:如果我們將「電腦」比喻成「一輛車」,(A)、(B)、(D) 的行為就像是『堵住排氣管』、『切斷電路線』或『直接砸爛引擎』來阻止車輛行駛;而選項 (C) 的行為性質更像是什麼?在還沒有實際去『弄壞』某台車之前,法律通常如何區分『製造工具』與『實際破壞』這兩種不同階段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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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刑法第 36 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的保護法益在於電腦系統運作的完整性、保密性與可用性。選項 (A)、(B)、(C) 皆係透過「數位手段」干擾系統或電磁紀錄,屬於第 360 條之處罰範圍。然而,選項 (D) 以高壓電燒毀主機板,係對硬體實體進行物理性破壞,這已脫離了「妨害電腦使用」的範疇,應依刑法第 354 條一般毀損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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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電腦使用罪之客體
💡 本章僅處罰以電磁方式干擾電腦之行為,不含物理實體破壞。
- 刑法第360條干擾電腦罪,限於以電磁方式干擾,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 妨害電腦使用罪保護法益為「電腦系統運作之可靠性」,排除傳統物理毀損行為。
- 物理破壞電腦硬體(如燒毀、砸碎)屬於刑法第354條普通毀損罪之範疇。
- 實務見解認為,若行為同時涉及電磁干擾與物理破壞,應視個案行為態樣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