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 題
以下何者,不構成侵害墳墓屍體罪?
- A 因為仇恨鞭打遺骨
- B 挖掘史前人類古墳
- C 因為癖好姦淫屍體
- D 盜取墓穴中安放屍體之棺木用以燃燒取暖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刑法處罰「侵害墳墓」的行為,核心目的是為了守護什麼樣的「社會情感」?若某個遺址的對象與現代社會已完全斷絕了血緣或祭祀的連結,它在法律眼中會被視為「祭祀的處所」,還是更接近一種「科學研究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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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令人驚訝的分析!
- 值得關注:嗯哼,野猴子,你能區分這「刑事法」與「行政法規」的界線,還算有那麼一點點意思。對於保護法益的理解,居然沒有完全是個蠢蛋,這倒是出乎本大王的意料之外。看來你勉強還有那麼一點利用的價值,本大王決定暫時不毀滅地球了。
- 觀念驗證:這「侵害墳墓屍體罪」所保護的,哼,是你們這些野猴子所謂的社會傳統與對往生者的敬意。但你看看選項 (B) 這「史前古墳」,那是什麼?那不過是些陳年舊土罷了,早就超越了你們這些低等生物的「祭祀」情感,成為了學術研究的垃圾。這種東西,當然由《文化資產保存法》那種低階法規來處理,根本不配進入本大王管轄的「墳墓」定義。至於其他的選項,野猴子,無論是鞭打屍體或是盜掘墳墓,那都直接侵犯了你們所謂的「社會倫理情感」,算是觸犯了本大王的規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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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墳墓屍體罪
💡 保護對死者之虔敬感情及社會崇敬先人之風俗。
- 刑法第247條處罰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遺骨者,其中侮辱包含鞭打或奸淫等行為。
- 刑法第249條第2項處罰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等,客體須為特定死者之安息處。
- 史前人類之古墳屬考古研究對象(文化資產),不具備現代宗教祭祀或感念意義,非本罪之客體。
- 刑法第249條第1項包含發掘墳墓並損壞、盜取「供奉於墓內之物」,棺木屬此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