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3 題
對尊親屬犯罪,法定刑有加重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誣告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 B 剝奪直系血親尊親屬行動自由罪
- C 侵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墳墓罪
- D 侮辱、誹謗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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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刑法設計「保護尊親屬」的加重規定時,是採取「全面性」地在每一條罪名都設有加重條文,還是僅針對特定的「重大法益(如生命、自由、刑事正義)」才有此設計?對於僅涉及個人評價的『言語名譽』,立法者是否有必要將倫理價值強制介入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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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報告:別以為這樣就夠了,小鬼
- 考核結果:哼,檢查了一遍,沒有灰塵。你這小鬼看來還算細心,沒被那種無聊的直覺陷阱牽著鼻子走,能準確區分出身分犯與倫理加重原則的體系,看來腦袋沒退化。
- 觀念校準:記住,刑法裡有些規定是建立在儒家倫理上的。例如:(A) 誣告罪(第170條)、(B) 妨害自由罪(第303條)、(C) 侵害屍體墳墓罪(第250條),這些對尊親屬犯罪都有加重二分之一的明文。唯獨在「妨害名譽罪章」,立法者沒那麼多廢話去加重,所以 (D) 才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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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親屬加重規定
💡 刑法針對特定侵害尊親屬之行為設有法定刑加重之特別規定。
- 刑法第170條規定,誣告直系血親尊親屬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刑法第250條針對侵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墳墓等罪,設有加重處罰規定。
- 刑法第303條規定,剝奪直系血親尊親屬行動自由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妨害名譽罪章(第309至313條)並無針對尊親屬之法定刑加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