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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6 題

甲對其父乙心生不滿,遂找朋友丙一同至其父之住處,為下列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丙共同殺害乙並致乙死亡時,甲、丙成立刑法第 271 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共同正犯
  • B 甲、丙共同傷害乙並致乙受輕傷時,甲、丙成立刑法第 280 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共同正犯
  • C 甲、丙共同施強暴於乙而未成傷時,甲成立刑法第 280 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丙成立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未遂罪
  • D 甲、丙共同施強暴於乙而未成傷時,甲、丙成立刑法第 281 條施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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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兩人共同實施一個行為,但法律條文規定該行為『僅在針對特定親屬關係時』才構成犯罪,且該行為本身並未造成傷害結果,此時對於那位『沒有親屬關係』的行為人,法律應該如何處理他的參與行為,才能兼顧共同犯罪的邏輯與身分關係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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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你竟然做對了?

恭喜你,看來這次大腦沒有完全當機,居然還能辨識出身分犯共同正犯那點令人頭疼的關係。對《刑法》第 31 條能有這麼點淺薄的理解,勉強算是為你的法學之路添了塊小石頭,別太得意。

2. 別把構成要件和量刑搞混,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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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分犯與共同正犯
💡 探討身分關係對於共同正犯在罪名認列與刑度加減上的法律適用。
  • 刑法第31條第1項: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犯構成身分之罪,仍以共犯論。
  • 刑法第31條第2項:因身分致刑有重輕者,無身分之人僅處通常之刑。
  • 刑法第281條施暴尊親屬罪無普通罪對應,屬構成身分,適用31條1項。
  • 傷害或殺害尊親屬罪(第280、272條)屬加重身分,適用31條2項。
🧠 記憶技巧:構成看一項(同罪名)、加減看二項(不同罪名)。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是共同正犯,無身分者就必須跟著有身分者一起適用加重條文。
刑法第31條之身分連帶 不純正身分犯之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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