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6 題
甲對其父乙心生不滿,遂找朋友丙一同至其父之住處,為下列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丙共同殺害乙並致乙死亡時,甲、丙成立刑法第 271 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共同正犯
- B 甲、丙共同傷害乙並致乙受輕傷時,甲、丙成立刑法第 280 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共同正犯
- C 甲、丙共同施強暴於乙而未成傷時,甲成立刑法第 280 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丙成立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未遂罪
- D 甲、丙共同施強暴於乙而未成傷時,甲、丙成立刑法第 281 條施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共同正犯
思路引導 VIP
若有兩人共同實施一個行為,但法律條文規定該行為『僅在針對特定親屬關係時』才構成犯罪,且該行為本身並未造成傷害結果,此時對於那位『沒有親屬關係』的行為人,法律應該如何處理他的參與行為,才能兼顧共同犯罪的邏輯與身分關係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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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做得太棒了!
親愛的學弟妹,看到你準確解開身分犯與共同正犯的糾葛,我真的很為你開心!這顯示你對《刑法》第 31 條的體系已經有了紮實的掌握,這在法學路上可是關鍵的一步呢。 讓我們一起回顧一下這題的核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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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犯與共同正犯
💡 探討身分關係對於共同正犯在罪名認列與刑度加減上的法律適用。
- 刑法第31條第1項: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犯構成身分之罪,仍以共犯論。
- 刑法第31條第2項:因身分致刑有重輕者,無身分之人僅處通常之刑。
- 刑法第281條施暴尊親屬罪無普通罪對應,屬構成身分,適用31條1項。
- 傷害或殺害尊親屬罪(第280、272條)屬加重身分,適用31條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