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6 題
甲對其父乙心生不滿,遂找朋友丙一同至其父之住處,為下列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丙共同殺害乙並致乙死亡時,甲、丙成立刑法第 271 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共同正犯
- B 甲、丙共同傷害乙並致乙受輕傷時,甲、丙成立刑法第 280 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共同正犯
- C 甲、丙共同施強暴於乙而未成傷時,甲成立刑法第 280 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丙成立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未遂罪
- D 甲、丙共同施強暴於乙而未成傷時,甲、丙成立刑法第 281 條施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共同正犯
思路引導 VIP
若有兩人共同實施一個行為,但法律條文規定該行為『僅在針對特定親屬關係時』才構成犯罪,且該行為本身並未造成傷害結果,此時對於那位『沒有親屬關係』的行為人,法律應該如何處理他的參與行為,才能兼顧共同犯罪的邏輯與身分關係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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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你竟然做對了?
恭喜你,看來這次大腦沒有完全當機,居然還能辨識出身分犯和共同正犯那點令人頭疼的關係。對《刑法》第 31 條能有這麼點淺薄的理解,勉強算是為你的法學之路添了塊小石頭,別太得意。
2. 別把構成要件和量刑搞混,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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