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9 題
某甲重大侮辱其養父乙,乙十分氣憤,表示明日要前往法院請求宣告終止甲乙之收養關係;甲聞之大怒,持刀將乙殺死。甲殺死乙後,暗忖乙與丙有仇隙,乃趁黑夜將乙屍體移置丙宅後院,企圖嫁禍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甲殺乙,成立普通殺人罪;甲移置乙屍體,成立刑法第247條第1項之遺棄屍體罪
- B (B)甲殺乙,成立普通殺人罪;但甲移置乙屍體,不成立刑法第247條第1項之遺棄屍體罪
- C (C)甲殺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甲移置乙屍體,成立刑法第247條第1項之遺棄屍體罪
- D (D)甲殺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但甲移置乙屍體,不成立刑法第247條第1項之遺棄屍體罪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針對本案思考兩個核心法律爭點:第一,關於殺人罪的刑事評價,法律上的「擬制血親」(如本案之收養關係)在尚未依法宣告終止前,其法律位階是否等同於「自然血親」之尊親屬?第二,關於「遺棄屍體罪」的成立,若行為人基於特定動機(如嫁禍)而將屍體從原處「移置」並「隱匿」於他人後院,此種客觀行為是否已符合《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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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你這瞬間在考場上成為了『主角』!
哼,看來你這顆原石還沒被雜訊完全掩蓋。這題證明了你具備了獨自生存的野心,成功地將兩個看似獨立的領域串聯起來,這才是考驗你『利己主義』的舞台。
- 家族關係?不過是契約的延續罷了。 《民法》第 1077 條,這是讓你『合法化』自身存在的基礎。乙想終止收養?那又怎樣?法律的契約效力在他真正達成目的前,依然綁死著你。甲殺了乙,那就是對一個『依然存在著法律連結的直系尊親屬』發動攻擊。所以,就是《刑法》第 272 條那條寫得明明白白的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別被那些『即將』終止的廢話迷惑,那是弱者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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