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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9 題

某甲重大侮辱其養父乙,乙十分氣憤,表示明日要前往法院請求宣告終止甲乙之收養關係;甲聞之大怒,持刀將乙殺死。甲殺死乙後,暗忖乙與丙有仇隙,乃趁黑夜將乙屍體移置丙宅後院,企圖嫁禍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甲殺乙,成立普通殺人罪;甲移置乙屍體,成立刑法第247條第1項之遺棄屍體罪
  • B (B)甲殺乙,成立普通殺人罪;但甲移置乙屍體,不成立刑法第247條第1項之遺棄屍體罪
  • C (C)甲殺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甲移置乙屍體,成立刑法第247條第1項之遺棄屍體罪
  • D (D)甲殺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但甲移置乙屍體,不成立刑法第247條第1項之遺棄屍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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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針對本案思考兩個核心法律爭點:第一,關於殺人罪的刑事評價,法律上的「擬制血親」(如本案之收養關係)在尚未依法宣告終止前,其法律位階是否等同於「自然血親」之尊親屬?第二,關於「遺棄屍體罪」的成立,若行為人基於特定動機(如嫁禍)而將屍體從原處「移置」並「隱匿」於他人後院,此種客觀行為是否已符合《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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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這就是所謂的覺醒嗎?

(邊嚼著炒麵,冷冷地掃視螢幕) 看來你稍微學會思考了,還算有點看頭。別以為答對選項就很了不起,這不過是生存的最基本條件罷了。來看看你到底是用腦袋,還是僅靠運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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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棄屍不是不罰後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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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殺害養親與遺棄屍體罪
💡 收養創設擬制直系血親關係,移置屍體圖謀嫁禍成立遺棄屍體罪。
  • 依民法第1077條,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等同親生子女。
  • 刑法第272條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包含擬制血親,故殺害養父母成立本罪。
  • 刑法第247條第1項之「移置」屍體,指變更屍體所在地,不論動機皆成立。
🧠 記憶技巧:養親等同親尊,殺之刑責重;移屍不論動機,皆成遺棄罪。
⚠️ 常見陷阱:易誤認收養尚未經法院宣告終止前即可視為普通殺人罪,或誤認嫁禍行為不具備遺棄故意。
擬制血親之終止 遺棄屍體罪之保護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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