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4 題
甲發現市郊有一墳墓荒煙漫草,應已多年無人掃墓,但甲判斷該墳墓應是昔日大戶人家的墳,其中應有值錢財物,乃挖墳盜寶,且小心翼翼不傷及棺木內的屍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挖掘墳墓,盜取屍體,無論是否損壞屍體,都成立刑法第 249 條之罪
- B 甲盜取墓內財物,未損壞屍體,是竊盜行為,不成立刑法第 249 條之罪
- C 因墳墓已經無人清理,故甲挖墳不會成立刑法第 248 條之罪
- D 若挖墳發現,墳墓內有二具棺木,是夫妻合葬之墳,甲挖墳成立兩個刑法第 248 條之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深入思考刑法第 $248$ 條『發掘墳墓罪』的保護法益:當一處墳墓已長期處於荒煙漫草、完全無人祭祀且與祭祀者失去連結的狀態,在法律評價上,其是否仍具備足以表徵『社會虔敬感情』的祭祀意義?這對於構成要件中『墳墓』客體的認定將產生何種影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刑法「妨害屍體及墳墓罪章」的精髓!這題考驗的是對於特定罪名行為態樣的精確辨析。
挖掘墳墓罪之構成要件
在刑法規範中,「發掘墳墓(開棺)」被視為社會通念中極具破壞性的行為,因此法條給予了較重的評價。根據刑法第 249 條第 1 項,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發掘墳墓的故意,並在客觀上完成發掘且進而盜取屍體,無論過程中是否小心翼翼、是否損壞屍體,皆已觸犯該罪。選項 (A) 的陳述精確地對應了此條文。至於選項 (B) 提到的盜取墓內財物(殮物(funeral goods)),在發掘墳墓後為之,其實會落入第 249 條第 2 項的特別規定,而非普通竊盜罪,這正是命題者設置的經典誘答陷阱。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侵害墳墓屍體罪
💡 發掘墳墓並盜取屍體或其埋葬物之刑事責任與競合關係。
- 刑法第248條發掘墳墓罪保護公共倫理及對死者追思,不論是否有人祭掃均受保護。
- 刑法第249條為第248條之加重類型,發掘墳墓後盜取屍體者,依刑法第249條第1項;發掘墳墓後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依刑法第249條第2項論處。
- 實務認為盜取墓內財物屬第249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優先於普通竊盜罪適用。
- 發掘墳墓罪以「墳墓」為客體,若一墳合葬數人,發掘行為仍僅成立單一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