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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5 題

關於妨害電腦使用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偶然得知乙電子郵件信箱之帳號與密碼,並以之登入乙之信箱,甲構成刑法第 358 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 B 甲擅自使用乙未設密碼保護之筆記型電腦瀏覽網頁,甲構成刑法第 358 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 C 甲砸壞乙之筆記型電腦,使該筆電失去輸入資料之功能,甲構成刑法第 359 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 D 甲在乙之個人臉書網頁連續留言 100 則,甲構成刑法第 360 條干擾電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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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法律是為了保護『數位空間的隱私與安全』,那麼當一個空間完全沒有設置門鎖(安全措施)時,法律是否仍會發動刑罰來保護?另外,針對『砸毀機器』與『刪除檔案』這兩種行為,它們侵害的客體本質上有什麼本質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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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對了!這題測驗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的構成要件,你對法條的掌握相當精準。 刑法第358條的法定入侵方式 依據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罪須符合「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三種法定方式之一。因此選項 (A) 中,甲即使是偶然得知並輸入他人帳密,亦已符合要件而成立本罪,不以破解安全機制為限。相對地,選項 (B) 筆電未設密碼,單純使用並不該當前述的法定入侵方式,故不構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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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電腦使用罪
💡 釐清入侵、破壞電磁紀錄與干擾電腦運作之行為構成要件。
  • 刑法第358條入侵罪之行為態樣為: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 刑法第359條客體為「電磁紀錄」,物理毀損電腦設備應論以第354條普通毀損罪。
  • 刑法第360條干擾罪須以「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運作」為要,且需達致生損害程度。
🧠 記憶技巧:入侵看密碼、紀錄看電磁、干擾看運作、硬體看毀損。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物理毀損與電磁紀錄破壞;且常忽略第358條必須有「入侵保護措施」的前提。
普通毀損罪 電磁紀錄之法律屬性 非法取得電磁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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