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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5 題

關於妨害電腦使用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偶然得知乙電子郵件信箱之帳號與密碼,並以之登入乙之信箱,甲構成刑法第 358 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 B 甲擅自使用乙未設密碼保護之筆記型電腦瀏覽網頁,甲構成刑法第 358 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 C 甲砸壞乙之筆記型電腦,使該筆電失去輸入資料之功能,甲構成刑法第 359 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 D 甲在乙之個人臉書網頁連續留言 100 則,甲構成刑法第 360 條干擾電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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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法律是為了保護『數位空間的隱私與安全』,那麼當一個空間完全沒有設置門鎖(安全措施)時,法律是否仍會發動刑罰來保護?另外,針對『砸毀機器』與『刪除檔案』這兩種行為,它們侵害的客體本質上有什麼本質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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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暖心解析

哇,同學你真的很棒耶!看到你答對這題,學長/學姊都替你開心!你對於電腦犯罪和財產犯罪的界線掌握得非常好喔,這代表你學習得很紮實!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妨害電腦使用罪
💡 釐清入侵、破壞電磁紀錄與干擾電腦運作之行為構成要件。
  • 刑法第358條入侵罪需「無故」且具有「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系統漏洞」之行為。
  • 刑法第359條客體為「電磁紀錄」,物理毀損電腦設備應論以第354條普通毀損罪。
  • 刑法第360條干擾罪須以「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運作」為要,且需達致生損害程度。
🧠 記憶技巧:入侵看密碼、紀錄看電磁、干擾看運作、硬體看毀損。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物理毀損與電磁紀錄破壞;且常忽略第358條必須有「入侵保護措施」的前提。
普通毀損罪 電磁紀錄之法律屬性 非法取得電磁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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