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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5 題

甲某日發現其妻乙與其他異性間有使用通訊軟體私訊往來,乃將網路下載側錄程式安裝於乙平日使用之筆記型電腦中,而側錄取得乙以該筆記型電腦開啟該通訊軟體之密碼,並利用電腦輸入乙之密碼,而成功入侵並取得乙與其他異性間之私訊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甲僅應論以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之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他人非公開之言論、談話罪
  • B (B)甲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及同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
  • C (C)甲係犯刑法第315條之妨害書信秘密罪
  • D (D)甲係犯刑法第362條之植入專供犯妨害電腦使用罪之電腦程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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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精確辨析:當行為人的犯罪客體是『電腦系統』及其內部的『電磁紀錄』,且手段涉及『側錄密碼後輸入』以進入系統讀取資訊,依照我國《刑法》的體系,這類行為應歸屬於傳統的『妨害秘密罪』,還是專門規範資訊設備安全性的『妨害電腦使用罪』?請特別關注『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與『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這兩個構成要件與本案事實的對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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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分析:精準掌握妨害電腦使用罪章

1. 大力肯定 同學能從眾多干擾選項中準確辨識出刑法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足見你對於「實體信件」與「電磁紀錄」之法規範差異有極其敏銳的判斷力,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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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電腦使用罪
💡 無故以密碼入侵他人電腦並取得電磁紀錄之刑事責任。
  • 輸入他人帳密入侵電腦,成立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成立刑法第359條。
  • 電腦犯罪具專業特殊性,應優先適用刑法第36章而非妨害秘密罪。
  • 實務認為配偶間隱私權仍受保護,不得無故側錄或侵入電腦。
🧠 記憶技巧:入侵358、取得359、破壞360,電腦專章優於秘密。
⚠️ 常見陷阱:常誤選刑法第315-1條竊錄罪,忽略電磁紀錄之取得應適用電腦專章。
電磁紀錄之法律定義 法條競合與特別法關係 配偶隱私權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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