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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1 題

甲於女友 A 不知情下,以手機將二人裸體之親密行為的影像畫面錄下。二人分手後,甲將前開手機內錄存之影像傳送至 B 所有筆記型電腦內,再連結原即得知之 A 的臉書(Facebook)帳號,變更 A 之帳號密碼,並使加入 A 該帳號特定之多數連絡人均得以觀覽二人上開之網路動態照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2 第 3 項妨害秘密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加重誹謗罪
  • C 甲成立刑法第 235 條第 l 項散布猥褻影像罪
  • D 甲成立刑法第 360 條干擾電腦設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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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刑法中關於「妨害電腦使用」的相關條文:當行為人僅僅是更改了某人的帳號密碼,使該人無法登入,這究竟是屬於對『資料(電磁紀錄)』的竄改,還是屬於對『電腦系統運作效能』的攻擊或破壞?這兩者在法律上的定罪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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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散布私密影像之刑事責任
💡 散布私密影像涉及妨害秘密、名譽、散布猥褻物及電腦使用罪之區辨。
  • 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未經同意散布依第315條之1錄製之秘密內容,構成妨害秘密散布罪。
  • 刑法第310條第2項:以影像散布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構成加重誹謗罪(實務見解認私密照屬名譽範疇)。
  • 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客觀上足以誘發性慾、令一般人感受不堪之影像,構成散布猥褻物罪。
  • 刑法第360條干擾電腦罪:須以不正方法干擾功能使其運作喪失;變更密碼應屬第358條侵入或第359條刪改電磁紀錄。
🧠 記憶技巧:偷錄散布秘密罪,裸照誹謗猥褻隨;改密碼屬侵入,塞爆功能才干擾。
⚠️ 常見陷阱:容易將「變更他人密碼」誤認為刑法第360條之干擾電腦罪,實則第360條側重於導致電腦系統或網路功能癱瘓(如DoS攻擊)。
刑法第28章之1性影像罪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之區辨 法條競合與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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