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1 題
甲於女友 A 不知情下,以手機將二人裸體之親密行為的影像畫面錄下。二人分手後,甲將前開手機內錄存之影像傳送至 B 所有筆記型電腦內,再連結原即得知之 A 的臉書(Facebook)帳號,變更 A 之帳號密碼,並使加入 A 該帳號特定之多數連絡人均得以觀覽二人上開之網路動態照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2 第 3 項妨害秘密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加重誹謗罪
- C 甲成立刑法第 235 條第 l 項散布猥褻影像罪
- D 甲成立刑法第 360 條干擾電腦設備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刑法中關於「妨害電腦使用」的相關條文:當行為人僅僅是更改了某人的帳號密碼,使該人無法登入,這究竟是屬於對『資料(電磁紀錄)』的竄改,還是屬於對『電腦系統運作效能』的攻擊或破壞?這兩者在法律上的定罪有何不同?
散布私密影像之刑事責任
💡 散布私密影像涉及妨害秘密、名譽、散布猥褻物及電腦使用罪之區辨。
- 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 刑法第310條第2項:以影像散布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構成加重誹謗罪(實務見解認私密照屬名譽範疇)。
- 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客觀上足以誘發性慾、令一般人感受不堪之影像,構成散布猥褻物罪。
- 刑法第360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不以『運作喪失』為條文要件。變更密碼可對照第358條入侵及第359條取得、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