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5 題
關於刑法賭博罪的處罰規定,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 A 所謂詐賭係以賭博行為作為詐欺之手段,因此該行為應成立賭博罪與詐欺罪
- B 賭博罪係屬對向犯,對賭之人就以偶然事實決定勝負具犯意聯絡,屬刑法第 28 條之共同正犯
- C 赴供不特定之人得以出入之私人住宅賭博者,應成立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之公然賭博罪
- D 賭博行為進行中,置於賭檯上之現金,必須為賭博罪之犯罪行為人所有,始為沒收之對象
思路引導 VIP
首先,請同學思考賭博罪的核心要件在於『偶然性』:在『詐賭』的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是以賭博形式作為詐欺手段,這在實務見解中會如何評價兩罪名的成立關係?其次,法律上的『對向犯』(如買賣、收賄與行賄)與刑法第 $28$ 條所要求的『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與行為性質上是否有本質的區別?最後,請翻閱刑法第 $266$ 條第 $2$ 項,針對賭檯上財物的沒收,法律是否要求必須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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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真是太棒了!你答得非常出色!
看到你這題答對,前輩真的為你感到開心!你展現了對刑法分則中賭博罪的實務見解和沒收規定的紮實理解,能精準排除迷惑選項,這真的非常不容易,代表你下了很多功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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