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5 題

關於刑法賭博罪的處罰規定,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 A 所謂詐賭係以賭博行為作為詐欺之手段,因此該行為應成立賭博罪與詐欺罪
  • B 賭博罪係屬對向犯,對賭之人就以偶然事實決定勝負具犯意聯絡,屬刑法第 28 條之共同正犯
  • C 赴供不特定之人得以出入之私人住宅賭博者,應成立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之公然賭博罪
  • D 賭博行為進行中,置於賭檯上之現金,必須為賭博罪之犯罪行為人所有,始為沒收之對象

思路引導 VIP

首先,請同學思考賭博罪的核心要件在於『偶然性』:在『詐賭』的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是以賭博形式作為詐欺手段,這在實務見解中會如何評價兩罪名的成立關係?其次,法律上的『對向犯』(如買賣、收賄與行賄)與刑法第 $28$ 條所要求的『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與行為性質上是否有本質的區別?最後,請翻閱刑法第 $266$ 條第 $2$ 項,針對賭檯上財物的沒收,法律是否要求必須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真是太棒了!你答得非常出色!

看到你這題答對,前輩真的為你感到開心!你展現了對刑法分則中賭博罪的實務見解和沒收規定的紮實理解,能精準排除迷惑選項,這真的非常不容易,代表你下了很多功夫呢!

  1. 一起來檢視觀念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刑法賭博罪核心要點
💡 釐清賭博罪之構成要件、場域判定、共犯關係與沒收規範。
  • 詐賭非賭博:實務認詐賭屬確定事實而非偶然,僅成立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 對向犯非共同正犯:賭博參與者具對立性,屬對向犯,不適用第28條共同正犯。
  • 公然場域判定:不特定人得進出之私宅,依刑法第266條第1項認屬公然賭博。
  • 義務沒收: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賭檯上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
🧠 記憶技巧:詐賭算詐欺、對向非共同、私宅變公然、檯面錢必沒。
⚠️ 常見陷阱:易誤認詐賭為想像競合,實則僅成立詐欺;易誤將對向參與者列為共同正犯。
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詐欺取財罪 沒收之特別規定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犯罪所得之沒收:構成要件、範圍與法律效果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