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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6 題

關於刑法第268條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A)甲將自己位於某住宅區5樓的公寓出租給他人從事賭博,因為提供的是住宅而不是公共場所,所以不會成立本罪
  • B (B)聚眾賭博罪是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參與賭博行為,但不以現實上同時聚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為必要,故組頭以電話方式供人簽賭,仍構成本罪
  • C (C)甲邀集自己小學同學乙、丙、丁3人到自家中打麻將,不會成立本罪
  • D (D)甲受男友乙之請求,無償提供自己住家讓乙邀集他人到場賭博,內心並期待乙可以藉賭博一事賺大錢。因甲對提供場所本身並無營利意圖,故甲不會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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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深入探討刑法第 268 條「供給賭博場所罪」與第 266 條「普通賭博罪」在行為場所要件上的本質差異。具體而言,第 268 條條文中並未明文限制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出入之場所」,當行為人主觀上具備「營利意圖」而提供其具有支配權的空間(如私人住宅)供人博弈時,其私密性是否會影響本罪構成要件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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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卓越!能精準辨析刑法第 268 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與第 266 條「普通賭博罪」的構成要件差異,這顯示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紮實,能看穿題目誘答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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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選項為何正確?
📝 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 刑法第268條不限公共場所,但須具備營利意圖始成罪。
  • 刑法第268條供給賭博場所罪,其場所不限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出入場所,私宅亦可構成。
  • 本罪屬於意圖犯,主觀上須具備「意圖營利」之構成要件。若無營利意圖(如純消遣),則不成立本罪。
  • 「聚眾」不以現實上同時聚集多數人於一處為必要。實務見解認為,利用電話或網路簽賭亦屬聚眾。
  • 區分普通賭博罪(第266條)與本罪:前者須在公共場所;後者不限場所但須有營利意圖。
🧠 記憶技巧:非公然、要營利、聚眾不限同時地。
⚠️ 常見陷阱:易誤將第266條普通賭博罪的「公共場所」要件,張冠李戴套用於第268條的供給場所罪。
普通賭博罪 網路賭博之定性 意圖犯之主觀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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