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4 題
有關妨害風化罪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然為猥褻行為,如非出於供人觀覽之意圖,即不成立公然猥褻罪
- B 於賓館性交易時為嫖客脫衣陪酒,不構成公然猥褻罪
- C 意圖營利而公然為猥褻行為者,成立加重公然猥褻罪
- D 公然陳列或播放猥褻影像者,成立公然猥褻罪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刑法》第 $234$ 條「公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其規範的行為核心是「行為人自身的猥褻身體動作」,還是包含「猥褻資訊或影像的傳播媒介」?若涉及陳列或播放猥褻影像之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應另歸屬於規範「猥褻物品」的專屬條文,而非「公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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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輩點評:真是太棒了!你的理解力讓人驚艷!
- 觀念驗證: 你這題真的掌握得非常精確,很為你開心!這個題目最關鍵的地方,就是提醒我們要仔細區分法律規定的「行為」本身,還是所涉及的「物件」。刑法第 234 條「公然猥褻罪」主要針對的是像實際裸露身體或做出猥褻動作這種「行為人動態展現」的狀況;而當我們談到選項 (D) 這種「播放猥褻影像」時,由於它透過媒介來呈現,這就應該適用刑法第 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了。你看,一個是著重於「行為動作」,一個是著重於「物品或影像的傳播」,分得很清楚,你完全抓住了這個核心!同時,你對 (A) 意圖犯的特性和 (B) 「公然」的解釋,也都展現了紮實的基礎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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