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4 題
有關妨害風化罪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然為猥褻行為,如非出於供人觀覽之意圖,即不成立公然猥褻罪
- B 於賓館性交易時為嫖客脫衣陪酒,不構成公然猥褻罪
- C 意圖營利而公然為猥褻行為者,成立加重公然猥褻罪
- D 公然陳列或播放猥褻影像者,成立公然猥褻罪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刑法》第 $234$ 條「公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其規範的行為核心是「行為人自身的猥褻身體動作」,還是包含「猥褻資訊或影像的傳播媒介」?若涉及陳列或播放猥褻影像之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應另歸屬於規範「猥褻物品」的專屬條文,而非「公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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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這題你答得非常好!關鍵在於區分「行為」與「物件」。刑法第 234 條「公然猥褻罪」處罰的是行為人身體感官的「猥褻行為」;而選項 (D) 所述之公然陳列、播放猥褻影像,應適用刑法第 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兩者在構成要件上,分別針對「動態行為」與「靜態/媒介影像」進行規制,不可混淆。此外,你對選項 (A) 意圖犯的性質與 (B) **「公然」**之定義皆有正確掌握,實屬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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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屬於加重?
各選項詳解
妨害風化罪章核心
💡 區分公然猥褻罪之「行為」與散布猥褻物品罪之「客體」。
- 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主觀上須具備「供人觀覽之意圖」始能成立(實務見解)。
- 所謂「公然」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賓館房間內不具備公然性。
- 意圖營利而公然猥褻,依刑法第234條第2項加重處罰,此為公然猥褻之身分加重。
- 陳列或播放猥褻影像屬於「物品」之傳布,應適用刑法第235條而非第23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