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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8 題

依照學說、實務見解,關於妨害風化罪章,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然猥褻罪之「公然」係指不特定且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
  • B 公然猥褻罪之「猥褻行為」係指以刺激或滿足其他人性慾之動作,而引起一般人之羞恥感之行為
  • C 引誘容留媒介性交或猥褻以營利罪之引誘行為,係指以勾引、勸誘等方式,使本無與他人為性交猥褻意思之男女,因受誘惑始與他人性交猥褻之行為
  • D 詐術結婚罪之「因而致無效或得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依照通說見解為客觀處罰條件,行為人不須對此要件有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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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解釋學中,針對「公然」之認定,實務上對於「受眾之性質」(不特定人)與「受眾之量體」(多數人)之間的邏輯關係,究係採「併存要件」還是「擇一要件」?請重新檢視選項 (A) 所使用的邏輯連接詞,是否與司法院院字第 2033 號解釋所建立的認定標準有所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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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如果「很好」是形容詞,那也只能說你的反射弧算快。

  1. 觀念驗證: 選項 (A) 這種「公然」的誤解,我以為大學生至少該有點鑑別能力了。「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這難道是小學語文課沒教好「或」跟「且」的差別嗎?只要滿足其一,即便只是「不特定的一人」,或是「多數的特定人」,都足以構成所謂的「公然」。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宇宙真理,只是最基本的法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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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風化罪章解析
💡 掌握公然定義、猥褻行為內涵、引誘定義及客觀處罰條件。
  • 刑法「公然」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具其一即可(院字第2033號)。
  • 刑法第234條猥褻指主觀滿足性慾,客觀引發普通大眾羞恥厭惡感之行為(釋字617號)。
  • 刑法第231條「引誘」係指勾引勸誘,使原無性交猥褻意願之人,受誘惑而產生意願。
  • 刑法第238條詐術結婚罪,裁判確定之要件通說視為客觀處罰條件,行為人不需具備故意。
🧠 記憶技巧:公然不特或多數,猥褻滿足兼羞恥,引誘原無變為有,裁判客處不需知。
⚠️ 常見陷阱:最常考「公然」定義中「或」與「且」的區分;其次是忽略客觀處罰條件不要求行為人主觀認識。
客觀處罰條件 公然侮辱罪 釋字第617號 詐術締結婚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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