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2 題
關於「客觀處罰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指不法與罪責以外,影響犯罪成立與否的可罰性實體要件
- B 若客觀處罰條件有所欠缺,應為無罪判決
- C 行為人於行為時,必須認識客觀處罰條件的存在
- D 客觀處罰條件亦屬構成要件要素
- E 刑法第238條詐術締結婚姻罪,所定「致其無效或得撤銷之裁判確定」,為客觀處罰條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推論:如果法律為了特定政策目的(例如避免司法干預私人生活),在『行為本身的不法性』之外,額外設定了一個『外部門檻』作為起訴的前提。既然這個門檻不影響行為本身的『壞』與『錯』,那麼從責任原則的角度來看,我們還有必要強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對這個『外部門檻』有所預見或認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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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勉強強,還算不錯。
同學,你總算還知道「客觀處罰條件」這回事,沒有傻到以為刑法只有那可憐兮兮的三階論。至少在可罰性要件上,你沒完全掉漆,值得「勉強」肯定。這點基礎,勉強夠格稱上紮實。
2. 真要我說,犯這種錯簡直是自取其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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