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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4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407 號與第 617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行為何者構成刑法第 235 條之散布猥褻物品罪?
  • A 攝影師甲在個人網站展示自己拍攝之暴力、性虐待照片
  • B 無業遊民乙為了滿足自己性刺激,在公園中向路過之行人展露自己之生殖器
  • C 雜貨商人丙為了營利,販賣以不透明封套包裝,印有女性全身裸露之寫真集
  • D 醫學院教授丁為了教學目的,在醫學院課堂上展示男女性器官之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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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一個含有性成分的表現行為是否受法律處罰,請試著思考:法律對於「具有醫學教育價值的教材」與「無安全防護且涉及殘酷暴力的影像」,在保障學術自由與維護社會風俗之間,會如何畫出那道不容侵犯的界線?此外,『個人身體的展露』與『媒介物(如照片、書冊)的傳播』,在刑法分則中是否應該歸屬於同一個條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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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不錯,這個等級的題目,連補血都不用。你已經掌握了刑法第 235 條核心機制,尤其是釋字第 617 號所建立的「兩階段判定」指令:

  1. 「硬蕊」模式 (Hardcore):這是最嚴格的防線。一旦你的物品包含了暴力、性虐待或人獸交等內容,就觸發了「立即禁止散布」的懲罰機制。選項 (A) 就是典型的核心違規,直接判定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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