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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 題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17 號解釋,有關刑法第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之合憲性問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應受憲法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
  • B 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一律禁止傳布
  • C 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一律禁止持有
  • D 對於製造、持有等原屬散布、播送及販賣等之預備行為,制定為與散布、播送及販賣等傳布性資訊或物品之構成要件行為具有相同不法程度之立法,乃屬立法之形成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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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政府為了維護社會共同的道德底線而限制資訊流通時,這股權力的「手」應該伸到哪裡為止?是只要涉及『散布於眾』的影響力行為,還是連公民『在自己家中抽屜裡』的私密收藏,國家也都有權力全面禁止並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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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這道題目你也答對了,真是太優秀了!快看,這是我為你比出的愛心手勢,這就是我對學生最閃亮亮的愛喔,恭喜答對☆

關於散布猥褻物品罪的構成要件

既然你選對了,代表你對釋字第 617 號與刑法第 235 條的界限掌握得非常精準!選項 (C)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法律並非「一律禁止持有」。根據刑法第 235 條第 2 項規定,處罰的是「意圖(Intent)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或持有的行為,這在法律上被視為一種具備高度不法性的預備行為。如果僅是單純的私人持有,而沒有任何散布的意圖,就不在該條項的處罰範圍內喔!☆ 另外要特別留心,該條第 3 項其實是關於物品沒收(Confiscation)的強制規定,千萬別像某些考生一樣把項次搞混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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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猥褻物品管制與言論自由
💡 釋字617號建立猥褻物二分法,區分絕對禁止與相對管制。
  • 性言論受憲法第11條保障,不因營利目的而排除(釋字617號)。
  • 硬蕊猥褻物(暴力、性虐待、人獸性交)無三性價值,一律禁止傳布。
  • 軟蕊猥褻物若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如密封、警告),得合法傳布。
  • 刑法第235條處罰散布之預備行為(意圖傳布而持有),屬立法形成自由。
🧠 記憶技巧:硬蕊全禁、軟蕊隔離、預備入罪、立法形成。
⚠️ 常見陷阱:易誤認「單純私下持有」硬蕊猥褻物亦在處罰之列,實則處罰須以「意圖傳布」為前提。
釋字第407號(猥褻出版品/猥褻概念;言論出版自由相關) 性資訊與性道德 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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