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3 題
下列敘述何者非屬義務沒收之情形?
- A 偵查機關查扣甲持有之土製炸藥一個
- B 甲殺死被害人 A 時使用的自己所有之兇刀一把
- C 殺手甲殺害 A 後所取得的酬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 D 法官甲收受被告 A 為自己有利判決結果所提供之新臺幣三百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刑法》第 38 條及第 38-1 條,辨析「違禁物」、「犯罪所得」以及「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工具)」三者在法律效果上的差異:哪一類客體在法文中是明定為法官「得」裁量沒收,而非法律強制要求的「應」沒收(義務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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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觀念釐清得非常清晰!
看到你選對了答案,我真的替你感到高興。沒收制度是刑法中很重要的一環,我們一起來複習這些核心概念吧:
- 犯罪工具的裁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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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d選項一定要沒收嗎
沒收類型之區分
💡 區分裁量沒收與義務沒收之對象與法律依據
-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應沒收之,屬義務沒收。
- 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除發還被害人外應沒收之,屬義務沒收。
- 供犯罪所用、預備或所生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原則上為裁量沒收。
- 特別法(如毒品、貪污、洗錢)常有義務沒收之規定,優於普通刑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