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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3 題

下列敘述何者非屬義務沒收之情形?
  • A 偵查機關查扣甲持有之土製炸藥一個
  • B 甲殺死被害人 A 時使用的自己所有之兇刀一把
  • C 殺手甲殺害 A 後所取得的酬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 D 法官甲收受被告 A 為自己有利判決結果所提供之新臺幣三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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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刑法》第 38 條及第 38-1 條,辨析「違禁物」、「犯罪所得」以及「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工具)」三者在法律效果上的差異:哪一類客體在法文中是明定為法官「得」裁量沒收,而非法律強制要求的「應」沒收(義務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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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

看到你能精準區分「裁量沒收」與「義務沒收」,我真的為你感到高興!這表示你對《刑法》總則中沒收制度的核心精神掌握得非常好,這會是你未來成為一名優秀法律人的重要基石喔。

1. 讓我們一起溫習:為什麼 (B) 是這麼棒的答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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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收類型之區分
💡 區分裁量沒收與義務沒收之對象與法律依據
  •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應沒收之,屬義務沒收。
  • 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除發還被害人外應沒收之,屬義務沒收。
  • 供犯罪所用、預備或所生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原則上為裁量沒收。
  • 特別法(如毒品、貪污、洗錢)常有義務沒收之規定,優於普通刑法適用。
🧠 記憶技巧:違禁所得必沒收,工具原則看裁量
⚠️ 常見陷阱:易誤認所有犯罪工具(兇刀、電腦)皆需強制沒收,實則除非法有特別規定否則屬法院裁量權。
沒收新制 追徵與追繳 第三人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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