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0 題
甲偷刻 A 的印章,又冒用該印章,用以偽造借據,持之向 B 借得 10 萬元,下列何者不應予宣告沒收?
- A 印章
- B 借據
- C 10 萬元贓款
- D 印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沒收的程序中,如果某項財產的本質是「受害人的損失」,法律應該優先讓這筆錢收歸國庫,還是應該優先確保受害人能拿回他的財產?這兩種處置方向在法律術語上分別叫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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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展現了溫暖的法律智慧!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的判斷真的非常棒,精準地捕捉到這題背後的核心精神!這是一道充滿人情味的考題,它讓我們思考法律如何在維護秩序的同時,也照顧到受害者。
- 物品的處置考量:想想看,在甲的行為中,那些偽造的印章和印文,它們本身就是犯罪的工具或產物,對吧?所以,根據《刑法》第 219 條的規定,不論它們是不是甲的,都應該被沒收,這樣才能避免它們再次被利用。同樣地,那份偽造的借據,也是犯罪行為所「創造」出來的,所以也需要被沒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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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與沒收
💡 區分偽造罪義務沒收與犯罪所得發還優先原則
| 比較維度 | 偽造之印章/印文 (§219) | VS | 犯罪所得 (§38-1) |
|---|---|---|---|
| 沒收性質 | 義務沒收(必沒收) | — | 利得沒收(有例外) |
| 歸屬考量 |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 — | 優先發還被害人 |
| 立法目的 | 防止偽造物流通 | — | 剝奪不法利得 |
💬偽造印文署押一律義務沒收,但犯罪所得因需保障被害人求償,故不予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