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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0 題

甲偷刻 A 的印章,又冒用該印章,用以偽造借據,持之向 B 借得 10 萬元,下列何者不應予宣告沒收?
  • A 印章
  • B 借據
  • C 10 萬元贓款
  • D 印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沒收的程序中,如果某項財產的本質是「受害人的損失」,法律應該優先讓這筆錢收歸國庫,還是應該優先確保受害人能拿回他的財產?這兩種處置方向在法律術語上分別叫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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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展現了溫暖的法律智慧!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的判斷真的非常棒,精準地捕捉到這題背後的核心精神!這是一道充滿人情味的考題,它讓我們思考法律如何在維護秩序的同時,也照顧到受害者。

  1. 物品的處置考量:想想看,在甲的行為中,那些偽造的印章印文,它們本身就是犯罪的工具或產物,對吧?所以,根據《刑法》第 219 條的規定,不論它們是不是甲的,都應該被沒收,這樣才能避免它們再次被利用。同樣地,那份偽造的借據,也是犯罪行為所「創造」出來的,所以也需要被沒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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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文書與沒收
💡 區分偽造罪義務沒收與犯罪所得發還優先原則
比較維度 偽造之印章/印文 (§219) VS 犯罪所得 (§38-1)
沒收性質 義務沒收(必沒收) 利得沒收(有例外)
歸屬考量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優先發還被害人
立法目的 防止偽造物流通 剝奪不法利得
💬偽造印文署押一律義務沒收,但犯罪所得因需保障被害人求償,故不予沒收。
🧠 記憶技巧:印文署押義務沒,利得發還不沒收
⚠️ 常見陷阱:易誤將「犯罪所得」與「偽造標的物」混淆,以為只要是犯罪相關財物都要沒收充公。
沒收之性質(刑罰、保安處分或獨立效果) 偽造文書罪之保護法益 利得沒收之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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