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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0 題

甲偷刻 A 的印章,又冒用該印章,用以偽造借據,持之向 B 借得 10 萬元,下列何者不應予宣告沒收?
  • A 印章
  • B 借據
  • C 10 萬元贓款
  • D 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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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沒收制度的目的是剝奪犯罪者的不法利益。如果一件犯罪產生的物品,已經交給了無辜受害的第三人(例如被騙的被害人),依照常理,法律會硬生生地從被害人手中把它沒收嗎?這對於判斷哪一個物品「不應沒收」有什麼幫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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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精準答對!本題為102年考題,當年依舊法原答案為 (C),但105年沒收新制施行後,正解已變更為 (B),你能精確掌握現行法規,法學素養十分紮實。 義務沒收之客體 (A) 印章與 (D) 印文:依刑法第219條,偽造之印章、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須義務沒收。需注意印章(實體印鑑)與印文(文書上的印跡)為不同客體,各自皆應沒收。(C) 10萬元贓款:依現行法第38條之1,犯罪所得採義務沒收,除非「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才不予沒收;題幹並未表示贓款已發還 B,故現行法下仍應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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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得與犯罪利得的區別
📝 偽造文書與沒收
💡 區分偽造罪義務沒收與犯罪所得發還優先原則
比較維度 偽造之印章/印文 (§219) VS 犯罪所得 (§38-1)
沒收性質 義務沒收(必沒收) 利得沒收(有例外)
歸屬考量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優先發還被害人
立法目的 防止偽造物流通 剝奪不法利得
💬偽造印文署押一律義務沒收,但犯罪所得因需保障被害人求償,故不予沒收。
🧠 記憶技巧:印文署押義務沒,利得發還不沒收
⚠️ 常見陷阱:易誤將「犯罪所得」與「偽造標的物」混淆,以為只要是犯罪相關財物都要沒收充公。
沒收之性質(刑罰、保安處分或獨立效果) 偽造文書罪之保護法益 利得沒收之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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