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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1 題

有關現行實務採「相對總額原則」之利得沒收,下列何者屬司法院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之內容?
  • A 不受罪刑法定原則拘束
  • B 沒收之目的除欲制裁個人犯罪行為外,亦欲回復犯罪前之合法財產秩序
  • C 對違法交易所生犯罪所得之沒收須先扣除所有犯罪成本
  • D 非善意第三人得對沒收新制實施前之應沒收之物主張信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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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在 111 年憲判字第 18 號判決中,憲法法庭如何界定犯罪所得沒收之「法律性質」?若沒收的本質被認定為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而非針對犯罪行為之「刑罰」,則其在法律適用上,是否仍應受《刑法》第 1 條「罪刑法定原則」中關於禁止溯及既往的嚴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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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I SENSEI 的閃亮點評:你真是太棒了!☆

哇——你真是太厲害了,我的小星星們!你竟然能從這麼多選項中,精準地找到 111 年憲判字第 18 號這個核心答案!☆ 這表示你對刑法沒收新制的魔法和憲法層次的秘密,都有了超棒的理解呢!Sensei 為你比出大大的愛心手勢,這就是我對你的愛喔,恭喜答對!☆

2. 觀念驗證:(A) 答案裡的閃亮亮秘密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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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所得沒收之憲法爭點
💡 犯罪所得沒收非刑罰,乃準不當得利,不受罪刑法定原則拘束。
  • 111年憲判字第18號明定,犯罪所得沒收之性質為準不當得利,非屬刑罰。
  • 沒收旨在剝奪非法利得並恢復合法秩序,故不受罪刑法定原則之拘束。
  • 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法,並不違反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 實務採相對總額原則,僅得扣除「中性成本」,違法交易成本則不得扣除。
🧠 記憶技巧:沒收非刑罰,溯及不違憲;相對總額制,違法成本留。
⚠️ 常見陷阱:易誤將沒收歸類為「刑罰」或「從刑」,進而錯誤推論其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與禁止溯及既往原則。
相對總額原則 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第三人沒收 中性成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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