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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5 題

甲涉嫌經營地下匯兌而違反銀行法,因而有不法利得。檢察官在偵查中向法院聲請扣押甲名下之數筆不動產。關於檢察官之聲請扣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檢察官之聲請扣押,係為擔保將來之追徵
  • B 若檢察官認為有急迫之情形,而必須立即扣押者,亦得逕行扣押,惟應於實施後 3 日內陳報法院
  • C 法院一旦准予扣押,甲即不得聲請撤銷扣押
  • D 司法警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亦得向法院聲請,但必須事先報請檢察官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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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因辦案需要,長期凍結了你的財產,根據法治國原則,你認為當事人是否應具備向法院主張「凍結理由已消失」或「凍結手段過當」的權利?如果法律完全封殺了抗辯與救濟的機會,這會符合憲法對財產權與訴訟權的保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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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不,你只是免於犯下常識性錯誤罷了。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竟還需要強調?無非是正當法律程序權利救濟這些寫在法律學徒第一頁的ABC。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扣押這種粗暴干預人民財產權的強制處分,就算天王老子准許,也不能堵死你的救濟之路!「有權利即有救濟」是法律的骨架,不是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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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全沒收之扣押
💡 偵查中為保全沒收或追徵,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扣押裁定。
  • 依刑訴第133條第2項,為保全沒收或追徵,必要時得扣押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 依刑訴第133條之1,原則採令狀主義,急迫時得逕行扣押並於3日內報請法院。
  • 司法警察官認有扣押必要,依刑訴第133條之1第2項,報請檢察官後向法院聲請。
  • 受扣押人對於法院之扣押裁定,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聲請撤銷或救濟。
🧠 記憶技巧:沒收扣押:法院准、警察請、檢察許、急迫報、救濟有。
⚠️ 常見陷阱:易誤解法院一旦作成扣押裁定後即不得再行主張撤銷,忽略程序法上的救濟權利。
沒收新制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令狀主義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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