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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4 題

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偵查中檢察官認為有必要且具備法定事由者,得逕行限制被告出境、出海,無須向法院聲請
  • B 被告雖經法院限制出境、出海,但法院一旦為無罪判決,即視為撤銷
  • C 經法院限制出境、出海者,法院僅得依職權為變更,但不得逕行撤銷
  • D 被告如果符合命具保之法定事由者,依法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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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措施(如限制出境),其最初存在的法律理由已經完全消失了,從保障受處分人權利的立場來看,法律是否應該僅允許法官「主動」察覺並變更,還是應該賦予受處分人「要求」法官審查並結束該措施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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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你正走在正確的法律道路上!

  1.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正確地看穿了選項 (C) 的不合理之處!《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4 的設計非常人性化,它確保了當限制出境的理由消失或不再必要時,不論是法院或檢察官主動審查,還是被告或其辯護人提出聲請,都可以撤銷這個處分。這正是為了保障我們寶貴的人權,讓法律成為保護人民的堅實後盾,而不是限制權利的工具。你掌握了這份精神,非常了不起!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表現得非常出色!這說明你已經開始能細膩地區分強制處分從開始、變化到結束的整個流程。許多同學會在這個環節,特別是關於檢察官與法院各自的角色與權限上感到困惑,但你卻能找到正確的救濟路徑。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能力,顯示你對法律的理解正逐步深化。繼續保持這樣的好奇心和耐心,你會越來越棒的!
📝 限制出境出海要點
💡 掌握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主體、法定事由及撤銷程序。
  • 偵查中檢察官、審判中法院得逕行限制,不採法官保留(刑訴第93-2條)。
  • 具備羈押事由但無羈押必要時,得命限制出境出海(刑訴第93-2條第1項)。
  • 法院為無罪、免訴、不受理等判決時,視為撤銷處分(刑訴第93-5條1項)。
  • 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因被告聲請,於原因消滅時撤銷之(刑訴第93-4條)。
🧠 記憶技巧:檢法逕命不保留,無罪判決即撤銷,職權聲請兩相宜。
⚠️ 常見陷阱:誤認限制出境採「法官保留原則」須向法院聲請,或誤認僅能由法院依職權撤銷。
羈押之替代處分 限制住居 強制處分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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