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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4 題

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偵查中檢察官認為有必要且具備法定事由者,得逕行限制被告出境、出海,無須向法院聲請
  • B 被告雖經法院限制出境、出海,但法院一旦為無罪判決,即視為撤銷
  • C 經法院限制出境、出海者,法院僅得依職權為變更,但不得逕行撤銷
  • D 被告如果符合命具保之法定事由者,依法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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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措施(如限制出境),其最初存在的法律理由已經完全消失了,從保障受處分人權利的立場來看,法律是否應該僅允許法官「主動」察覺並變更,還是應該賦予受處分人「要求」法官審查並結束該措施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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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麼簡單的問題還要吵我睡覺嗎?

(打個哈欠,揉揉惺忪的睡眼) 什麼啊,原來正確答案在這裡嗎?真是的,這種小事也要問,看好了,我只講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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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出境出海要點
💡 掌握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主體、法定事由及撤銷程序。
  • 偵查中檢察官、審判中法院得逕行限制,不採法官保留(刑訴第93-2條)。
  • 具備羈押事由但無羈押必要而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時,亦得依刑訴第93-6條命限制出境、出海;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基礎可參刑訴第101-2條第1項。
  • 法院為無罪、免訴、不受理等判決時,視為撤銷處分(刑訴第93-5條1項)。
  • 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因被告聲請,於原因消滅時撤銷之(刑訴第93-4條)。
🧠 記憶技巧:檢法逕命不保留,無罪判決即撤銷,職權聲請兩相宜。
⚠️ 常見陷阱:誤認限制出境採「法官保留原則」須向法院聲請,或誤認僅能由法院依職權撤銷。
羈押之替代處分 限制住居 強制處分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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