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4 題
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偵查中檢察官認為有必要且具備法定事由者,得逕行限制被告出境、出海,無須向法院聲請
- B 被告雖經法院限制出境、出海,但法院一旦為無罪判決,即視為撤銷
- C 經法院限制出境、出海者,法院僅得依職權為變更,但不得逕行撤銷
- D 被告如果符合命具保之法定事由者,依法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措施(如限制出境),其最初存在的法律理由已經完全消失了,從保障受處分人權利的立場來看,法律是否應該僅允許法官「主動」察覺並變更,還是應該賦予受處分人「要求」法官審查並結束該措施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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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前輩的貼心解析:限制出境的撤銷權
恭喜你答對這題!代表你的基礎觀念很扎實喔。讓我們一起把這個細節再釐清一遍:
- 法源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5 的規定,當法院在偵查或審判中下達限制出境、出海的處分時,法院本身擁有極大的調整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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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出海要點
💡 掌握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主體、法定事由及撤銷程序。
- 偵查中檢察官、審判中法院得逕行限制,不採法官保留(刑訴第93-2條)。
- 具備羈押事由但無羈押必要而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時,亦得依刑訴第93-6條命限制出境、出海;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基礎可參刑訴第101-2條第1項。
- 法院為無罪、免訴、不受理等判決時,視為撤銷處分(刑訴第93-5條1項)。
- 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因被告聲請,於原因消滅時撤銷之(刑訴第93-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