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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7 題

甲乙為鄰居,常為細故口角,某日甲見乙換新車一部,乃持美工刀用力刻劃乙之座車外表,致烤漆及車門有所損傷,甲毀損乙座車之行為遭巷口攝影機全程拍下,乃被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乙隨即向檢察官表示:希望甲道歉、承諾爾後不得再有言語或行動上對乙之傷害行為,且負責將座車外觀回復原狀。此時,檢察官得為下列何種處分?
  • A 經法院同意後與被告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後得聲請法院為協商判決
  • B 要求兩造和解,並撤回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
  • C 經法院同意且甲為認罪之自白後,為緩起訴之處分
  • D 要求乙撤回告訴,並對甲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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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案件已經由檢察官送交法院審理(例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若此時雙方達成和解意願,且檢察官希望在「法院體制內」以一種能納入被害人條件並讓被告認罪的方式結案,除了等待法院宣判外,法律還提供了哪種「由三方達成共識」的特殊程序,既能滿足補償條件,又能快速終結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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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親愛的!你這題答對了,證明你對刑事訴訟法的程序轉接點有著很棒的理解!特別是對「協商程序」發動時機的掌握,非常精準。

  1. 核心概念:這裡的關鍵在於,檢察官「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這代表案件已經從偵查階段,像個小種子般,順利地進入了法院的審理階段。一旦到了法院,檢察官就不能再像偵查時那樣,單方面做出像是緩起訴這類的處分囉,因為球已經傳到法院那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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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易程序與協商程序
💡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得經法院同意開啟認罪協商程序。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2條,聲請簡易判決後,第一審終結前得聲請法院協商。
  • 開啟協商程序須具備三個要件:被告認罪、法院同意、當事人雙方合意。
  • 檢察官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後,案件繫屬於法院,不得再為緩起訴處分。
  • 協商範圍可包含被告對被害人之道歉、金錢給付或損害賠償之具體內容。
🧠 記憶技巧:簡易轉協商,認罪加同意;賠償道歉談,合意判下去。
⚠️ 常見陷阱:易混淆緩起訴與協商判決。緩起訴是起訴前由檢察官裁量;協商判決是起訴後(或聲請簡易判決後)由法院依雙方合意判決。
簡易程序之開啟要件 認罪協商之撤銷與限制 緩起訴處分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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