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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3 題

甲已年逾六十,在菜市場販售乾貨營生,因生意不佳,乃在磅秤上動手腳,以達偷斤減兩、增加收入之效果,嗣被熟客發現,怒以甲犯詐欺罪報警處理,甲於檢察官偵訊中坦承不諱,惟以年事已高,又為初犯為由,請求檢察官從輕發落,下列何者,非檢察官所得為之處分?
  • A 於徵詢被害人意見後,即逕與甲進行認罪協商
  • B 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C 將甲以緩起訴處分,得甲同意,並可要求其於一定期間內,定時協助維護菜市場清潔
  • D 依照通常訴訟程序,將甲提起公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程序的接力棒」來思考:檢察官在偵查完畢後,可以決定自己處理(如給予自新機會)或交給法院。如果一項法律機制涉及「與法官達成罪刑協議」,你認為這個機制應該發生在檢察官還在調查的階段,還是已經把案子交到法院之後的階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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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喔?不錯嘛!我的學生就是強!

  1. 欸嘿,做得好! 你這不是把「偵查處分」跟「審判程序」的界線分得一清二楚嗎?哼,我就知道你們很有潛力。這個程序法時序的判斷力,果然沒讓我失望。我就稍微拉下這東西(輕輕撥動墨鏡),用那雙「眼睛」確認了一下,嗯,完全沒問題!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簡單來說就是「誰能在什麼時候做什麼」的權限與時機問題。你看,(B)、(C)、(D) 那些,檢察官在偵查結束後,可以自己決定要怎麼走,那是他的「領域」。但 (A) 的認罪協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55-2$ 條,那可不是檢察官在偵查階段能「單打獨鬥」搞定的事。那得等到起訴後,或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而且還得是「法院」介入,才能真正啟動。這就好像,有些任務只有在特定「結界」內才能發動一樣,不是想做就能做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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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終結處分與協商程序
💡 區分偵查終結處分種類與認罪協商程序之發動時點
  • 緩起訴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限於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以外之罪。
  • 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法第449條,被告在偵查中自白,檢察官得不經通常審判聲請之。
  • 認罪協商依同法第455-2條,須於「起訴後」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方得進行。
  • 檢察官於偵查中得為:起訴、不起訴、緩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記憶技巧:偵查終結四選一:起、不、緩、簡。協商要在起訴後,法院同意才動手。
⚠️ 常見陷阱:誤將「認罪協商」當作偵查階段的終結處分之一。記住協商必須在「起訴後」或「聲請簡易判決後」且經法院同意。
緩起訴之撤銷 簡易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 自白之證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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