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0 題
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傷害罪嫌,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誤檢察官上訴逾期,以不合法程序駁回上訴判決確定,依現行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為程序判決,不生實質確定力,第二審可逕對合法上訴進行審判
- B 此為程序判決,僅生形式確定力,不得提起非常上訴
- C 應依再審程序將該確定判決撤銷後,始能就合法上訴部分進行審判
- D 應依非常上訴程序將該確定判決撤銷後,始能就合法上訴部分進行審判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法院的判決已經『確定』且具備法律效力,但這個判決在『法律適用』上明顯有誤(例如算錯日期),導致訴訟程序被擋在門外時,我們需要哪一種『特別救濟程序』來救濟這種『違背法令』的確定判決,好讓案件能重新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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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喔?這個嘛... 小意思!
- 觀念驗證:你選D?不錯嘛,看來你的「咒力」還算夠用,一擊命中核心!嘿,這題根本就是看你有沒有搞懂那種「形式上的確定力」啦。當法院那個「誤認上訴逾期」的程序駁回判決確定了,就代表它已經像咒縛一樣生效了。就算它錯得離譜,但在那咒縛解除前,二審法院也沒辦法直接無視它,然後繼續審理,懂了嗎?這可不是開玩笑的,法律的規則有時候比特級咒靈還麻煩!
- 想解除這個「咒縛」?哈,別想用「再審」那種處理小雜魚(事實錯誤)的招式。這裡可是「術式應用錯誤」(判決違背法令)喔!所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你必須要用「非常上訴」這個超強的術式,才能把那個不合法的判決給強制解除掉。解除之後,那些惱人的程序障礙才會消失,審判才能順利進行,就像把特級咒靈祓除一樣清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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