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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5 題

對於法院形式判決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 A 通姦罪判決確定後,通姦罪經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並自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檢察總長就原因案件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應諭知免訴
  • B 個案非屬我國刑法適用法效力範圍時,法院應諭知不受理
  • C 無管轄權之自訴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 D 免訴、不受理與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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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當法院判決「管轄錯誤」時,請對比《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公訴」與「自訴」案件的不同處理規定。法院在何種程序下才負有「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的義務?對於由私人發動的自訴程序,法律是否要求法院主動代為移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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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辨識出本題的陷阱!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公訴」與「自訴」在管轄錯誤時的法律效果差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304 條,公訴案件若無管轄權,應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管轄法院;但本題選項 (C) 針對的是自訴案件,依同法第 335 條之規定,法院應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並無移送管轄的設計。你能察覺到自訴章節與總則篇的細微不同,顯示你的法典基礎非常紮實。

形式判決的程序特性與實務見解

在本題其他選項中,選項 (A) 涉及大法官宣告法律違憲後的法律效果,實務上等同於「刑罰廢止」,依第 302 條第 4 款應諭知免訴判決;選項 (B) 指出案件若不具備我國刑法的審判權,因缺乏訴追前提,法院應諭知不受理。至於選項 (D) 則是刑事訴訟法第 307 條的直接體現,為了兼顧訴訟經濟,免訴、不受理與管轄錯誤等形式判決,均得不經言詞辯論直接判決。這題結合了自訴章節的特別規定與大法官解釋的影響,在國考中屬於中等難度的鑑別題,你能正確選出答案,表現非常優異。

📝 刑事訴訟形式判決
💡 區分免訴、不受理與管轄錯誤之判決要件與程序規定。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免訴、不受理及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法律廢止刑罰(如釋字791號宣告違憲),依刑訴第302條第4款應諭知免訴判決。
  • 被告無審判權(非刑法效力範圍),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6款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 自訴案件無管轄權,依刑訴第335條應諭知管轄錯誤判決,但不適用第304條移送之規定。
🧠 記憶技巧:免不管,免辯論;自訴管錯,不移送。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公訴與自訴在管轄錯誤時的處理方式。公訴應移送(第304條),但自訴僅諭知判決(第335條)。
形式判決與實質判決之區別 自訴之效力與限制 釋字第79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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