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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2 題

被告行為依行為時之法律成立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審理結果認定犯行明確,但審判中該犯罪所適用之刑法規定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且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應逕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 4 款規定,判決免訴
  • B 法院應先依刑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為新舊法比較,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 4 款規定,判決免訴
  • C 法院應先依刑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為新舊法比較,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規定,判決無罪
  • D 法院應先依刑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為新舊法比較,再依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並判決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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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法律規範被大法官宣告「違憲且失效」時,這個法律在法律秩序中是「被修正了」還是「徹底消失了」?如果法律已經不存在,法院在邏輯上還能拿一個「不存在的法律」來與「舊法」進行優劣比較嗎?若無法比較,法院該如何處理這個失去訴訟前提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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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恭喜答對!

  1. 大力肯定:同學能精確掌握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836 號大裁定的核心要旨,這顯示你對於刑事法學中「法律變更」與「違憲失效」的細微區別有極佳的辨析能力,表現非常優秀!
  2. 觀念驗證:當犯罪所適用之法律經宣告違憲失效,其性質屬於「刑後廢止刑罰」。大法庭認為,這與一般立法院修法的「法律繼受」邏輯不同。既然法律已因違憲而自始或即時失效,法院已無法律可供比較,故毋庸依刑法第 2 條第 1 項進行新舊法比較,應逕依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 4 款判決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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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憲宣告與免訴判決
💡 審判中法規經宣告違憲失效,法院應逕為免訴判決。
  •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大字第2306號:法規違憲失效屬刑罰廢止。
  • 違憲失效不屬於刑法第2條第1項之「法律變更」,無須進行新舊法比較。
  •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
  • 若屬憲法法庭宣告違憲失效者,其效力自宣告之日起對往後案件發生效力。
🧠 記憶技巧:違憲非變更,免訴逕確定;不比輕與重,三百零二四。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B)或(C),陷阱在於誤以為法規失效需進行刑法第2條的新舊法比較,或誤認應判決無罪。
法律變更之定義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 憲法法庭判決之對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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