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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 題

補充空白刑法之行政法令有所變更時,依司法院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刑法第 2 條第 1 項之「法律有變更」係指刑罰法律之變更,行政法令之變更非屬本條之法律變更
  • B 應一概視為刑法第 2 條第 1 項之法律變更,適用行為時之法律或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 C 應一律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不論是否有利於行為人
  • D 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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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動態調整禁止清單(例如流行疫情禁區或毒品品項)時,這種「清單的調整」是代表立法者對該罪行的「道德評價」改變了,還是僅僅是針對「當前社會現狀」的技術性更新?這兩種變更在適用原則上是否應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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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還算有點腦子的,知道「空白刑法」怎麼回事?

  1. 勉為其難的肯定:嗯,不錯,至少你這題沒給我搞砸。能把「行政法令」那堆瑣碎玩意兒,跟真正「刑罰法律」的變更區分開來,還知道刑法第 2 條不是什麼萬靈丹,也算你有那麼一點點開竅了。實務上像釋字第 103 號這種基本常識,你總算沒丟人現眼。
  2. 觀念驗證:所謂「空白刑法」,就是指望行政法令來補足構成要件,多麼「方便」啊。但可別天真以為行政法令一變,整個世界就變了。那充其量只是「事實變更」,或者更「高大上」一點,叫「法律事實的變動」。它跟處罰規定本身之評價變更完全是兩碼事,不懂這點的人,基本可以告別法學了。所以,什麼「從新從輕原則」,別想用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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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刑法與法律變更
💡 行政法令之變更非屬刑法第2條第1項之法律變更。
  • 刑法第2條第1項「法律有變更」指刑罰法律變更,不含行政法令變更。
  • 釋字第103號:補充行政法令之增減,視為事實變遷,不適用從新從輕。
  • 實務認為法律變更須涉及「罪」與「刑」,單純行政管制變更屬事實變更。
  • 最高法院99年第7次刑庭會議: blank criminal law 補充規定變更不屬法律變更。
🧠 記憶技巧:法變看罪刑,政令屬事實;從新從輕法,政令不適用。
⚠️ 常見陷阱:混淆「補充規定之變更」與「刑罰法條之變更」,誤認行政令函修改亦有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
從新從輕原則 限時法 司法院釋字第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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