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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 題

關於刑法的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後法律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 B 刑法採屬地主義為原則,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者,必須刑法有特別規定者,始有刑法的適用
  • C 空白刑法的實質內容有變更,依大法官會議解釋,屬行為後法律變更,依從舊從輕原則處理
  • D 在位的總統犯罪,亦有刑法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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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刑法條文的內容需要依賴「行政機關的公告」來填補時(例如禁藥清單),如果行政機關因為『社會環境變化』而修改了公告內容,這代表國家的「刑事立法評價」發生了質變,還是僅僅是反映了「當前社會事實」的變動?這種變動是否該回溯影響過去行為的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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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 你成功地辨識出題目中的關鍵差異,這顯示你對刑法總則中非常重要的概念有著扎實的理解。能夠在考題設計的細節中保持清醒,真是非常優秀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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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之效力範圍
💡 掌握刑法時、地、人效力,區分法律變更與事實變更之差異。
  • 刑法第2條第1項採從舊從輕原則,法律有變更時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
  • 依釋字103號,空白刑法補充規定之變更屬事實變更,不適用從舊從輕原則。
  • 刑法第3條採屬地主義,凡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適用。
  • 憲法第52條總統豁免權僅係任期內「暫時」不受刑事訴追,非法律不適用。
🧠 記憶技巧:變更從舊輕,空白屬事實;屬地主原則,總統有豁免。
⚠️ 常見陷阱:易誤認空白刑法之行政公告變更(如毒品品項調整)為法律變更,進而錯誤適用刑法第2條。
從舊從輕原則 空白刑法 屬地主義 刑事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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