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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我國刑法處罰?
  • A 菲律賓人在我國犯竊盜罪
  • B 柬埔寨人在公海上運送毒品
  • C 日本人在我國籍飛機上毆打日本人成傷
  • D 美國人在法國詐欺我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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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外國人在他國領土對我國人實施犯罪,且該行為並非法律明文列舉的『重大國際犯罪(如海盜、毒品)』,請思考:我國刑法若要介入,對於該罪行的『嚴重程度(刑度門檻)』是否有特定的要求?若該罪行屬於一般財產犯罪,是否仍具備跨國追訴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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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勉為其難地承認:恭喜你,居然答對了。這題考的是刑法中關於「地之效力」這些基本概念的排列組合。你總算沒被那些顯而易見的誘惑選項誤導,勉強證明你對刑法第 3 條至第 8 條的條文邏輯,還算有一點點法律人的雛形。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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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地之效力
💡 判斷我國刑法對國內外犯罪行為是否具有審判權之規範。
  • 刑法第3條採屬地主義,包含擬制領土(我國船艦或航空器),不論行為人國籍均適用。
  • 刑法第5條世界主義與保護主義,列舉特定重罪(如毒品、偽幣)不論地點國籍均適用。
  • 刑法第8條針對外國人境外對我國人犯罪,限最輕本刑3年以上且依行為地法亦處罰者。
🧠 記憶技巧:境內船艦屬地權,五條重罪世界權,境外傷我三載起。
⚠️ 常見陷阱:忽略刑法第8條有「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限制,誤認只要被害人是台灣人就一定適用我國刑法。
隔地犯之認定 外國裁判之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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