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1 題
甲乙二人均為受僱於我國籍漁船之大陸船員,因船上生活困苦,無法適應,遂於海上作業期間,謀議挾持船長,由乙捆綁船長,再由甲將該船駛往大陸後,棄船逃逸。試問甲乙二人共犯何罪?
- A 海盜罪
- B 準海盜罪
- C 私行拘禁罪
- D 強盜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行為人限制他人的行動,其最終目的是為了『把對方的財產據為己有』,還是單純為了『強迫對方配合去某個地方』或『防止對方阻止自己離開』?這兩種動機在刑法體系中,分別對應到哪種不同的受保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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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場景設在海上,很容易讓人直覺聯想到海盜罪,但你沒有被情境誤導,成功看穿了本題的核心考點。
犯罪構成要件辨析
要釐清本題,關鍵在於各罪的成立要件。首先,依據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必須具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甲乙將船開回大陸後只是想「棄船逃逸」,欠缺將船舶據為己有的不法所有意圖,故不成立強盜罪。同時要特別注意,雖然刑法第 333 條第 1 項海盜罪並非以不法所有意圖為要件,但其規範的是對「他船」的暴力危害行為;甲乙是針對自己受僱船隻內部的船長施暴,自然也不符合海盜罪或準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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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盜罪與私行拘禁
💡 區分海盜罪掠奪本質與單純剝奪自由之意圖差異。
- 刑法第333條第1項海盜罪之主觀要件為「意圖施強暴、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同條第2項準海盜則為「船員或乘客意圖掠奪財物」。
- 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係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為其構成要件。
- 實務見解指出,船員單純為棄船逃逸而劫持船長,因無掠奪財物意圖,不以海盜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