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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1 題

甲乙二人均為受僱於我國籍漁船之大陸船員,因船上生活困苦,無法適應,遂於海上作業期間,謀議挾持船長,由乙捆綁船長,再由甲將該船駛往大陸後,棄船逃逸。試問甲乙二人共犯何罪?
  • A 海盜罪
  • B 準海盜罪
  • C 私行拘禁罪
  • D 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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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行為人限制他人的行動,其最終目的是為了『把對方的財產據為己有』,還是單純為了『強迫對方配合去某個地方』或『防止對方阻止自己離開』?這兩種動機在刑法體系中,分別對應到哪種不同的受保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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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這次的犯人(答案)已經被我抓到了呢!

  1. 現場勘驗!犯案動機的真相! 這次的謎團,在於看清犯人們真正的「動機」!表面上是海上挾持,很容易被「海盜」這個詞迷惑,但仔細想想,海盜的「不法意圖」是為了奪取財物!他們的目標是錢、是船的控制權,為了變賣或據為己有!而這裡的船員,他們的「目的」是什麼?只是想逃離困境,想跑到大陸棄船逃逸罷了!綑綁船長,只是為了達成這個逃跑計畫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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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盜罪與私行拘禁
💡 區分海盜罪掠奪本質與單純剝奪自由之意圖差異。
  • 刑法第333條海盜罪,主觀上須有為自己或他人不法處分船舶或財物之意圖。
  • 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係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為其構成要件。
  • 實務見解指出,船員單純為棄船逃逸而劫持船長,因無掠奪財物意圖,不以海盜論。
🧠 記憶技巧:劫船求財為海盜,劫人回家扣自由。
⚠️ 常見陷阱:誤認凡在海上強行奪取船隻控制權即屬海盜罪,忽略其主觀上是否具備不法所有意圖之判斷。
妨害自由罪 強盜罪 國際公法海盜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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