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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6 題

屏東東港籍漁船行經公海時,高雄市籍的船員甲遭菲律賓海岸巡防隊隊員乙開槍射擊死亡。關於本案之土地管轄及其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 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因為漁船的船籍為東港,且漁船為犯罪地
  • B 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因為漁船的船籍為東港,亦為其出發地
  • C 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因為甲的戶籍是高雄市
  • D 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因為漁船的船籍為東港,且為行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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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犯罪行為發生在不屬於任何國家的「公海」上時,法律會如何定義這艘「移動載體」的法律位階?若要決定由哪一個法院審理,我們會優先考慮「被害人的家」在哪裡,還是這艘「船的身分證」登記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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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學員對於刑事訴訟中「土地管轄(Territorial Jurisdiction)」的特殊規定,特別是在處理涉及國際公海犯罪時,如何結合刑法與刑訴法的規範進行綜合判斷。你的判斷展現了紮實的法學基礎。

浮動領土與犯罪地之認定

首先,依據刑法第 3 條規定,在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這就是法律上所謂的「浮動領土(Floating Territory)」概念。既然該漁船在法律上被視為我國領土的延伸,那麼在船上發生的開槍射擊事件,該漁船即為犯罪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犯罪地之法院具有土地管轄權。在本案中,由於漁船隸屬於東港,地理上歸屬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轄區,因此選項 (A) 的論點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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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在中華民國出發,飛到中華民國外土地的飛機上犯罪,中華民國也有管轄權嗎
📝 船舶犯罪之土地管轄
💡 船籍所在地視為犯罪地,依此決定土地管轄法院。
  • 依刑法第3條後段,於我國船艦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 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法院管轄。
  • 實務見解認為,國籍船艦在領域外犯罪,其船籍所在地應視為犯罪地。
  • 土地管轄之標準不包含「被害人」之住所地(戶籍地)。
🧠 記憶技巧:船籍在哪地,管轄就在那地;被害人戶籍,法律不採計。
⚠️ 常見陷阱:容易被「被害人戶籍地」或「出發地」誤導。刑事訴訟法第5條明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隔地犯之犯罪地認定 被告住居所之認定 航空器內犯罪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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