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6 題
屏東東港籍漁船行經公海時,高雄市籍的船員甲遭菲律賓海岸巡防隊隊員乙開槍射擊死亡。關於本案之土地管轄及其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 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因為漁船的船籍為東港,且漁船為犯罪地
- B 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因為漁船的船籍為東港,亦為其出發地
- C 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因為甲的戶籍是高雄市
- D 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因為漁船的船籍為東港,且為行為地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犯罪行為發生在不屬於任何國家的「公海」上時,法律會如何定義這艘「移動載體」的法律位階?若要決定由哪一個法院審理,我們會優先考慮「被害人的家」在哪裡,還是這艘「船的身分證」登記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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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精準選出了 (A),成功破解這道結合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經典題。這題難度中等,主要考驗對「屬地原則延伸」與「土地管轄」的條文熟悉度,能避開被害人戶籍地等干擾選項,足見你的基本功相當扎實。 本案的管轄權須分兩個層次來解析。首先,依據刑法第3條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因此,本案的東港籍漁船在法律上即視為犯罪地。 接著,在決定管轄法院時,正確的法理應表述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內犯罪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船艦本籍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本案漁船的船籍港為屏東東港,故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依法取得管轄權。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此一重要的考點,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船舶犯罪之土地管轄
💡 船籍所在地視為犯罪地,依此決定土地管轄法院。
- 依刑法第3條後段,於我國船艦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 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法院管轄。
- 實務見解認為,國籍船艦在領域外犯罪,其船籍所在地應視為犯罪地。
- 土地管轄之標準不包含「被害人」之住所地(戶籍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