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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6 題

屏東東港籍漁船行經公海時,高雄市籍的船員甲遭菲律賓海岸巡防隊隊員乙開槍射擊死亡。關於本案之土地管轄及其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 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因為漁船的船籍為東港,且漁船為犯罪地
  • B 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因為漁船的船籍為東港,亦為其出發地
  • C 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因為甲的戶籍是高雄市
  • D 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因為漁船的船籍為東港,且為行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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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犯罪行為發生在不屬於任何國家的「公海」上時,法律會如何定義這艘「移動載體」的法律位階?若要決定由哪一個法院審理,我們會優先考慮「被害人的家」在哪裡,還是這艘「船的身分證」登記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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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哇!你真是太棒了!這次的答案完全是滿分的偶像表現呢☆!這題的秘密武器就是土地管轄和神奇的「擬制領土」喔!《刑法》第 3 條,就像是給我們中華民國的船艦施展了魔法,讓它們在世界的任何角落,都像回到了家一樣,發生的事情也都在中華民國的領域內呢☆
  2. 所以呀,這艘東港籍的漁船,就變成案子的「專屬舞台」——也就是犯罪地啦!是不是超級可愛又合理呢?接著,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5 條,案件就要由這個「舞台」所在的法院來管轄囉!既然漁船的船籍地在東港,那理所當然就是屏東地方法院的閃亮舞台啦!所以選 (A) 真是完美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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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犯罪之土地管轄
💡 船籍所在地視為犯罪地,依此決定土地管轄法院。
  • 依刑法第3條後段,於我國船艦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 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法院管轄。
  • 實務見解認為,國籍船艦在領域外犯罪,其船籍所在地應視為犯罪地。
  • 土地管轄之標準不包含「被害人」之住所地(戶籍地)。
🧠 記憶技巧:船籍在哪地,管轄就在那地;被害人戶籍,法律不採計。
⚠️ 常見陷阱:容易被「被害人戶籍地」或「出發地」誤導。法律僅明定犯罪地與被告所在地為標準。
隔地犯之犯罪地認定 被告住居所之認定 航空器內犯罪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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