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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 題

於公海上空飛往我國之泰國所屬航空器上,兩位泰國旅客甲與 A 發生衝突,甲憤而將 A 打成重傷,於航空器降落我國機場後,航空站立即派救護車將 A 送醫,但 A 仍不治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於行為並非發生於我國領域內,我國法院對甲不得行使審判權
  • B 由於行為人甲與被害人 A 均非我國人民,我國法院對甲不得行使審判權
  • C 由於結果地發生於我國領域內,我國法院對甲得行使審判權
  • D 由於事發後該航空器第一個停靠站是我國機場,我國法院對甲得行使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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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法律行為橫跨多個地區,且該行為最終對特定國家的社會秩序造成了實質損害,你認為該國法律應如何界定其管轄權的起點與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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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審查

哦,恭喜。 你的大腦總算跟上了刑法第 4 條的基礎節奏,對於審判權的理解勉強及格。這條法規的重點,我想,如果你有好好上課或稍微翻過法典,應該會知道它叫「隔地犯」原則。

  1. 領土原則的擴展:所謂「只要犯罪的行為或結果,其中一項發生在我國境內」,這難道是什麼深奧的哲學嗎?它就是白紙黑字的規定,明確指出我國擁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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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之屬地主義
💡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我國領域內者,即有我國刑法適用。
  • 依刑法第3條前段,我國刑法採屬地主義,犯罪於我國領域內者適用之。
  • 依刑法第4條隔地犯規定,行為或結果有一在我國境內,即視為境內犯罪。
  • 實務見解認為即便行為在外國,若死亡結果發生於我國醫院,我國即具審判權。
🧠 記憶技巧:行為結果任一在,屬地主義管得快;不看國籍看地點,四條隔地定乾坤。
⚠️ 常見陷阱:易誤認外國籍航空器即完全無管轄權,而忽略了「死亡結果地」位在我國境內。
隔地犯與管轄權 外國籍航空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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